民法典履职规定民法典立法主体
民法典立法主体?
民法总则主体具体都包括什么?
民法典是和民事活动有关的一些规定等等,相当于民法当中的领头羊,而与我们这些人来说,没事看看民法典也是不错的选择,那么民法典主体是什么呢?其实民法典主体一共包括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法典中规定了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分类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可见民事主体分类的重要性。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基础之上,民法典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畴,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而且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典第16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给予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预留份)以法理支撑。
2、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根据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为8周岁。
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龄为10周岁,已经被废止。
3、监护制度
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情况是民法规定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类型就不存在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了新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自愿安排生后事的文明方式,以前安排的是财产继承,民法典实施之后,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了。
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可事先安排可能会需要的监护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书面确定监护人。这为我国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监护人
除了上述内容外,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履职原则、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慈母般温馨的人文关怀。
4、宣告失踪、死亡
自然人出现失踪、死亡的情况是事实状态。但正如本文开篇提到民事主体关切着权利、义务、责任,一个自然人失踪与死亡不仅关系其自身,也极大影响了其他民事主体,于是法律拟制了它的失踪与死亡。
宣告死亡,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认为它死了,即便事实上它没死,被宣告死亡那一刻,它此前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婚姻关系领域,当配偶失去音讯多年的情况下,另一方除了起诉离婚之外,也可通过宣告其死亡的方式来达到结束婚姻的目的。
5、特别的存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营主体,对其进行规定有利于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个体工商户因工商登记简便、治理及管理要求较低而备受青睐,由此成为了中国市场经济中为数不少的经营主体形式。
其实普法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从事法律的法律工作者一直致力于的事业,是有我们也应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至于去做法盲,那么像类似于民法典主体这一类比较基本的法律问题无疑就是我们应该去主动了解的问题。
民法典1176条规定全文?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虽然是我国《民法典》中新设的一种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免责制度,但它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并不是新奇的制度,是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的加害人免责事由,指受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⑴那些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及可致损伤性的活动,如足球、篮球、登山、探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这些运动致损大多数都是偶然事件,意外伤害的发生均不是侵权方和受害方愿意看到的。
⑵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救火的消防员、履职的警察),而为是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⑶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如不参加比赛、训练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⑷侵权人必须为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平常的犯规不能轻易地算作故意,经常综合判定。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竞技体育的组织者或场地管理者,在文体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安全提示义务、场地基本合格义务(场地及运动器材设施设备合格、场外保护设施合格)、极端环境告诫义务、现实危险或潜在危险的排除义务等。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规定意义?
此次《民法典》对于未成年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总则和婚姻家庭编中,除了对原先未成年人保护更系统的延续以外,也增加了许多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形势的规定。
【明确胎儿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充分保障了胎儿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到8周岁】《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次民法典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至8岁,这与我国儿童成长发育的实际状况是符合的,这一规定扩大了民事活动中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父母离婚孩子归谁,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的,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现实生活中,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情况频频出现,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也大量发生,这样的做法实质上直接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甚至有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可修复的心理创伤。《民法典》明确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子女满八周岁的,尊重子女意愿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而言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幼龄的未成年人,对于陪伴时间更长的父母一方的依赖程度强,而八周岁以后的未成年人,则与生存和发展能力更强、情绪更稳定的一方生活,更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法律赋予未成年人能做出自主选择年龄及规定,与未成年人的发育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更匹配。
【放宽收养条件、增加收养评估环节】此次《民法典》对于收养制度有了相应的完善,收养是婚姻家庭篇中的重要制度,它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关系,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收养需求,比如重组家庭中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亲生父母因特殊困难不得不送养子女的问题。同时,收养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社会资源向需要被扶持的未成年人倾斜。
放宽收养限制,已有一名子女也可收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8周岁以下未成年都可以被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罗列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且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数量限制。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罗列了收养人条件。
此次《民法典》将收养年龄由14周岁以下提高到18周岁以下,这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一定的生存能力,但从个体的发展角度而言,有了其他成年人或者家庭的持续关爱和支持,对于其完成学业、顺利就业是有帮助的。对于部分弱势儿童的收养可不受数量限制,这也体现了私法领域对弱势未成年的保护;而且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自主意愿的尊重。
增加收养评估环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虽然就如何评估以及追踪未成年人收养情况而言,尚欠缺具体的规定。但该条文的订立,意味着民政部门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对收养的实际情况要做更深入的调查和了解,从制度的层面来说,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而言是有利的。
【未成年遭性侵18周岁后仍可诉】《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多项突破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遭性侵18周岁后仍可诉的条款,解决了未成年人被侵权但无力维权错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方面给了受害者成年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机会,另一方面对于加害人而言是一种威慑。
【紧急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职,居委会等应安排照料】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如之前在疫情严重期间,因隔离而导致监护人暂时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该新规定,可以让被监护人得到生活照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细节与温度。
此外,《民法典》中强调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同时,《民法典》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在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权利,更大程度的监督监护人的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符合时代特色的,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和优先保护原则。我们期待民法典的施行,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正案能早日出台,这对于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时代意义。
2021民法典的商业规则?
《民法典》保护企业利益,更严格规范劳动者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此进行规定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比可以发现,《民法典》颁布之前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行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企业来说,可以大大减少企业遭受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也督促其在工作中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
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作了修改,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直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后,向在职务侵权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对企业借贷的影响
第一点影响:企业借贷需第三方担保时,要写清楚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日常签订合同时,经常存在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合同,《民法典》颁布后企业需要注意了,默认连带保证责任修改为了默认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企业在今后签订担保协议时需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第二点影响: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期限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由此可见,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切记不要以为约定不明或不进行约定会使保证期间延长,并不是这样的,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明确具体的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导致保证期间缩短。
进一步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民法典》中列明了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以上民事主体今后均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数字合同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字化时代下,电子合同与现代交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说,可靠的电子合同,就是现代商业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
民法典中的检察工作内容?
检察机关应注意从四个维度推动民法典的正确统一实施,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一是掌握民法典立法之髓,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这次民事法律规范的编订纂修,再次确立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树立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提出了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健全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巩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事检察特别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深刻领悟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注重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努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办案,让各类企业尽享放心发展的市场和法治环境,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以民法典实施切实做强民事检察。
二是体现行政检察之责,促进依法行政。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行政检察要促进有关机关明确履职范围和界限,推进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的法治政府建设。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行政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之界,办好做优刑事检察。混淆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根本原因在于片面运用刑事或者民事理论及法律,缺乏融会贯通和辩证思维,简单以刑事手段追究民事责任或者以民事责任掩盖刑事责任。“刑民交叉”解决的关键在于在正确全面掌握刑事、民事法律基础上,合理界定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合同之债和合同诈骗、产品缺陷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联系和区别,坚持刑法谦抑性,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防止公权力任意介入私法领域,着力服务民营经济更好发展,营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与约束的市场环境,促发展保就业保民生。司法实践中,还要认真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罚的内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济上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
四是理解好民法典中公益条款,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法律渊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9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32条),英烈保护(185条),隐私保护(1033条)等都有具体条款规定。要全面正确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内涵,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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