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实际(民法典与实际施工人)
请结合社会生活实际谈谈对民法典的认识
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发生了相当重大的改变。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就跟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同。《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是把财产关系放在人身关系的前边。当时对人的定位,主要是期待人能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体;而当我们来到21世纪第二和第三个十年的交汇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已经从吃饱穿暖变成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我们首先是把人定位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然后才是实现其他发展目标的主体。
与此相呼应,民法典在编排体例上一个重大的创新,那就是我们有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这就是在集中表达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包括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间,还有自甘风险的规定,这就是鼓励人们去进行探索创新,甚至合理范围内的冒险。民法典希望每一个个体的生命都是生机勃勃的生命,这就是民法典对人的看法。
民法典制定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三,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民法典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
《民法典》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谈谈民法典与社会生活有哪些关系
民法典与社会生活有以下关系:
1、民法典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比如对居住权就作出了规定,将高空抛物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写入了法典中;
2、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民法典推出的婚姻冷静期、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等都是促进家庭和谐的体现;
3、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设“好人条款”、“英烈条款”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规定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意味合同无效
《 民法典 》规定合同未实际履行并不意味 合同无效 ,只能表示行为人有违约情形。 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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