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集(民法典全集)
结合以上材料并联系自身实际,谈谈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这名字听起来非常高大上,我们可以类比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凡是跟「法典」二字扯上关系的,都是非常经典,会被广为流传的。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宪法是限制公权力的铁锁链,民法就是保护私权利的金钟罩。人首先要活着,之后才是发展教育等权利。而民法典就是保障公民活着的最基本的法律。所以在法治国家里,民法典的意义不亚于宪法,甚至高于宪法。
在《民法典》还未出台之前,我们通过各行各业相关的法律去了解作为公民的权利。而《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后续我们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将集中到《民法典》中,这对于普法教育非常有推进作用。
对于没有接受过法学、法律教育的普通人来说,想搞清楚这些法律都是什么玩意太难了。今年两会之后,以上诸法全部废止,只保留一部《民法典》。老百姓只需要认一部法,这更适合当今国民的认知水平。
与我有何关系?
《民法典》虽说是九部法律的合集,但是对它们进行了一些修正,使其更加适合当前的社会现实。树义简单梳理了对我们有影响的几个发条,跟大家聊聊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见义勇为免责
扶老奶奶过马路反被讹,这成为了社会调侃的一个段子了。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将自愿救助免责纳入了法律体系中,这样救助他人就没有心理负担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 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可追偿
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之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而今,刚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 「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 的条款,并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查清责任人。
小孩游戏充钱无效
《民法典(草案)》明确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相当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通俗说,未成年人充值是无效的。假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了他的认知范畴,其监护人就行使相应法定监护职责,可对这份合同进行撤销。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增加居住权
在《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中居住了居住权。其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间;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 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简单地说,就是居住权人享有居住在这个房屋的权利。所以对于二手房买卖,需要查询该房屋是否有设定居住权,否则买了房子住不了也是很麻烦的。
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
很多小区都会有这样的情况:楼内大厅、电梯里都是各种各样的广告,但小区物业接广告并未经过业主同意。小区电梯广告一年能收入多少钱?钱都去哪儿了?这基本成了一笔糊涂账。
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该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属于 业主共有。
禁止高利贷
之前的法律中对于民间借款可能没有详细的说明,而在此次的《民法典》中做了一些说明。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 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视为没有利息。
可以看到条文中明确规定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而这个规定是多少,要看具体的规定。而为了避免故意抬高利息而不约定,那么就视为没有利息,避免了太多纠纷。
整治霸座、霸铺?
民法典草案中,强化了客运合同的内容,同时从立法层面规制和约束「霸座」行为。「霸座」的旅客额外支付费用,增加违法成本,对于「霸座」者制度和心理威慑。为客运公司合法处理霸座行为、拒绝运输等解决了法律与制度的后顾之忧。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 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 超程乘坐、 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 应当补交票款,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 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 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法典包括哪几部法律
民法典包括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人格权从民法总则脱离出来,独立成为民法典中的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里包括保险法吗?
有,先介绍下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开始编写,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其实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这九部法律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本质上是对现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里与保险相关的
其实保险用来保护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就是保险利益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在开始说民法典继承债务法条之前,我们先来浅谈一下这两个制度
保险利益制度: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具有保险利益;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积极利益关系的人,也具有一定保险利益。
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的指定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很多人说这一条体现了保险的避债避税的功能,其实也不尽然,保险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受益权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来偿还债务,这一点在法律中是被肯定的。
所以在实际的应用当中,保险产品由于其保险利益和受益人制度经常被用于个人与家庭、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保全,只要我们弄明白了这两个制度,很多看起来很复杂的案例就可以迎刃而解,具体的案例就不在这里展示了,咱们接着说民法典跟继承与债务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把以上两个法条结合在一起看,在某种特殊的案例里其实二者是有争议的。案例:张三与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张三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其母亲,并且张三未婚且为独生子女。这个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条没有继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张三先去世,然后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其母)的遗产发生继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继承;如果用保险法42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后被保险人张三去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张三未婚,由其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各继承50%。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首先适用于保险法,发生遗产继承的部分再适用于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什么意思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之前的继承法解释,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正常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现在的新民法典扩大了继承范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可以说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大亮点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偿还给债权人之前,尤其是遗产的分割存有争议的情形下,遗产的管理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所以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填补真空期间遗产无人管理的漏洞,具体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在国内还没有明确起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兴趣的伙伴可以去查阅相关资料。
内地人跨境购买保险,在投保人去世,申请投保人变更,香港保险在变更投保人的时候是不认可内地开具的死亡证明(并非理赔时不认可),保险公司会要求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出示遗产管理书,这里要求出具的遗产管理书其实也是源于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一个法制严谨的表现。但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还是要指定一个第二投保人,这样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一条其实是在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例如,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了增额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欠下巨额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偿债申请呢?答案是不可以,债权人是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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