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击(人身攻击投诉追诉期是多久)
什么是人身攻击人身攻击的构成
人身攻击应该是以舆论为导向,无法律效力,却多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那么你对人身攻击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人身攻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人身攻击的法律定义
其实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应该叫侵犯人身权。
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人身攻击的词语逻辑
“人身攻击”是一种话语强权,在中国新 文化 运动时代,一些所谓“假洋鬼子”开始使用“人身攻击”一词,如鲁迅不仅是最早使用“人身攻击”一词的人,同时也是被指责“人身攻击”最多的人。后来这一词被官方和民间的广泛使用。“攻击”在法学上是指肢体性接触、物理表现,它在汉语中“攻击”和英语里attack的本义都是明确无误,绝不等同于侮辱、诋毁、诽谤、中伤、abuse。一般人使用“人身攻击”上瘾,大部分习惯把“人格侮辱personal abuse”与“人身攻击personal attack”混为一谈,它显然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理性程度、法理意识、口德水准,因为任何 辩论 、批评、争歧都不构成人身攻击的实质,充其量是侮辱、毁谤、谩骂的精神范围。
“人身”的具体实义是指人的生理性身体,包括人的生命,它与“人格”在语义上存在严格的性质区别。“攻击”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动作行为,把它代替“诽谤、抨击”显然是一种过度诠释。也就是说“人身攻击”与“生命威胁”是同等性质,完全不同于“人格侮辱、人格诽谤personal abuse”。“”中对“人身攻击”一词的滥用,在语义上取代了“人格侮辱、名誉诽谤”,因为在“”中指控反革命分子“诽谤新社会”、“侮辱伟大领袖”、“诋毁无产阶级”,在政治上、法理上都不够分量,反而显得新社会没有言论自由,用“攻击”罪名则大不一样了,它足以“反革命”们在精神和肉体上被合法消灭。现代汉语辞书也将“人身攻击”定义为一种非生理行为。
可见“人身攻击”一词泛滥的根源在于话语强权。当人们极端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他们会通过互相诋毁、彼此猜忌、相互揭发,以此确保自身的政治正确性、道德优越性、话语权威性、生命安全性。“”中每每开批斗会,上台发言者均带头喊 口号 ,从中树立自身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只要呼“毛主席万岁”无人不跟随狂喊一通,它代表了一种权威服从与阶级认同,也是人们寻求安全感的共同满足。这种心理深层现象已是“”中的集体无意识,反革命分子之所以被禁止喊口号,他们不享有拥护“红太阳”和进入人民队伍的合法权。这一“”时代的强权话语综合症,并没有“”结束而彻底结束,它构成了新中国人的一种惯性思维传统,每每观点之争出现激烈言辞,不可避免出现“人身攻击”、“造反派红卫兵”的互相诋毁,它成为一种争夺道德制高点和话语权威性的重要武器,最终混战瞎扯取代了一切。
等以后有时间,好好梳理一个民族的心智思维与其语言道德的逻辑关系。可以肯定的是,健全的思维是离不开语言内在合理的起码基础,它也必定体现于社会交往之中。那些习惯自欺欺人的民族,人们普遍认为自己是最聪明的,其实不过是恶劣环境中磨练出来的生存本能,除了弄虚作假、阴险狡诈、圆滑自私之外,不就是正直厚道之人少了点而已。 人身攻击的构成
人生攻击和人身攻击有什么区别呢?
1、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2、“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定义,理论上也好像找不到一个界限。但从众多事实依据来看,人身攻击应该是以舆论为导向,无法律效力,却多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的文字或言论;此文字、言论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且内容词性为贬义、攻击性强;这样我们应该可以给它下个定义:人身攻击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观意愿恶意地针对他人及身体以无差别文字、言论攻击。
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犯法吗?
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是犯法的,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及轻伤以上就构成犯罪,随意殴打他人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还需要按照治安处罚法,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法律分析
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有下列挑衅、扰乱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占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身攻击是什么意思
原意:1.通过暴力的身体打斗行为,横蛮地把对方制服与暴力之下,这里特指没被法律承认的武力制服行为,才能算人身攻击罪。2.指通过非肉体伤害的攻击,常见如精神攻击、舆论攻击等不符合文明世界的反人类行为,呈现方式是如刻意朝你吐口水、连群结队不断出现在你身边说难听的话、组织能接近你的人采用语言侮辱、谣言散播等手段,把对方孤立出社会或群体,最后达到让对方人格破产及声名狼藉等实际性伤害,同样属于人身攻击罪。
以上两点都是特指在现代文明世界被大家排斥的打击或谋害他人的方式,而“人身攻击”手段出现在社会的比率与此社会的文明程度及发展水平成反比,与受教育程度及经济水平成反比,与政治动荡程度成正比。
由于“人身攻击”取证不容易,特别是第二点,需要及阴暗面的辱骂及贬低行为要不断被记录以及有明确的指向性,证据才能成立。也因此,第二点手段属于隐蔽性非常强的攻击手段,俗话说的杀人于无形、无痕、无迹之中的阴暗手段,常被政治团队斗争时采用,而主力武器大多通过可控的内容及言论传播攻击作为“发射器”。也就是说,如果你接收到的信息渠道越多、每天接触的人越多,那么这些“渠道”或“人”将有可能在被特殊机构或人物控制后(通常会采用威迫利诱等政治压迫手段),全部变成对受害人发射人身攻击“炮弹”的“发射器”。此种手段曾经被越南政府采用以炮轰所有他们认为存在潜在危险的阶级敌人(资本家、私人企业主、外国人等),情况严重时会采用如“越南日报”等政府控制媒体对受害者“炮轰”。
众所周知,人类生存需要两样条件,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前者是物理与生物基本需求,后者是人的精神状态与心情、情绪、集中力、学习吸收能力等东西的基础。也就是说,人身攻击里的精神攻击属于把人打内伤甚至致死的手段,至少会有限地阻碍以及围堵受害者发展的手段。同样在越南当地,利用人身攻击里的精神攻击与舆论攻击已久,他们俗称的网络暴力也是由此演变出来的网络扫荡手段,还有驱逐外国人时也会常用此手段。
为何越落后的国家及地方,见到人身攻击的机率就会越大呢?越野蛮、受教育程度低与贫穷的群体里,随意对他人辱骂的情况就发生得越多呢?这个与环境氛围、社会政治力量类型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在相对发达的地方或国家,见到随意对他人攻击的情况确实远低于落后地区。像在英国,我们在街头随处可见绅士般的男士,对不认识的游人也礼貌有加,对他人的一言一行都恭恭敬敬,让人产生了此地方非常文明的好感。而在越南,街头上行走,稍微不小心踩到一条流浪汉养的狗的尾巴,道歉也往往无补于事,一群人跑过来往你身上吐口水的情况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并非喜欢对他人随意攻击的人自身特别喜欢做这些事情,而是受到社会氛围与政治手段的常年感染,行为手段有样学样地传播下去而已。要知道越南曾经在长年累月的内战与对外战争中累积出一套专门对人的手段,也就是他们说的治人是维护政权的根本性手段原因。
在我们熟悉的世界和文明的新时代下,大部分人都读过书,受过一定的教育,懂得礼义廉耻之道,明白到客观看世界、对事不对人的重要性,只有这样自身才能不断进步并构建出科学、文明的社会主流氛围。但人身攻击则刚好相反,主要是对人不对事,就是冲着人去搞去斗,以打到对方后抢夺其财富与知识甚至产业为目的,属于极度野蛮人时代的斗争方式。此种人类斗争方式,曾经在远古时代的野人社会及奴隶社会中盛行过,大多出现在一些野人部落想抢夺城市资源及土地资源时的斗争手段,就是清理和打到人,但保护好和留下他们的物质财富,以便在打到人后霸占资源、财富甚至政权。其后,在越南和古巴等非常落后的地方被当地政府借用来统治社会,以及解决与比他们富裕、文明的国家和人种的冲突。
总而言之,人身攻击在文明时代与高科技发展下的世界主流趋势下是被严禁的。就像在我国,自上而下都在倡导文明、科学的社会发展氛围,严惩随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打击斗争。但树大有枯枝,大环境像好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每一个有权在手可以组织斗争的人都如总理和主席这么高素质与高教育背景,靠横蛮统治与地底操控打击异响、掩盖丑闻等人身攻击类事件还是偶有听闻的。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