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我国民法典规定生命权包括什么?
我国民法典规定生命权包括什么?
一、民法典的生命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生命权是什么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他人的生命权不可以侵犯,而且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时候,一般都会面临刑事处罚,严重的可能会直接判处死刑,生命权只能是由国家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剥夺。
1657条民法典规定的是什么?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义务。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在于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等。
民法典关于动物保护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宠物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主人应承担全责。如若他人故意挑逗宠物,主人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但是对于小区里的流浪猫、流浪狗等问题,《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该流浪猫、流浪狗等之前存在饲养人,但后遭遗弃成为流浪猫、流浪狗,那么在其伤人之后,也是原饲养人的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找不到或确实没有饲养人,对此,管理人也需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小区里游荡的没有主人流浪猫、流浪狗,如果物业方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平时也不要故意去挑逗或刺激宠物,否则导致自己或他人被宠物伤害,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1254条原文?
民法典1254条
民法典禁止他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相关住户具有补偿义务,但具有追偿权。
物业公司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这是公安的调查义务。
附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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