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特点,民法典的特征?
民法典的特征?
民法典的主要特点是: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
(2)反映出革命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
(3)注重实际运用。法典没有总则和过多的抽象概念,实际没有。
(4)语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简意赅的法律文
国民法典的中心思想?
在立法上,突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相比,传统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特点是“重物轻人”,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是以人为中心的民法典。从立法发展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传统民法典阶段。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一个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
在结构安排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创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必须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上,予以重点保护。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表达。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重大突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人民性,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优越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显著特征。它向世人宣示:在当今的社会主义中国,人的生命、健康、尊严比财产更为重要
民法的四大特征?
民法具有以下四大特征:
(1)民法是权利。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私法。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什么是民法典5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该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内容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中国刑法和民法典哪个更实用?
一、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和民法并非是两部具体的法律,更多意义上是法学上的一种分类方式,是指两个特定的部门法。而部门法之间相互区分根本上的依据,则是它们彼此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依刑法和民法为例。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调整的主要是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各类行为。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区别,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异。
二、民法的特点
1、救济性
民法不像刑法,是种惩罚性质的法律,它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而是在你被损害时弥补你的损害。杀掉杀人犯难道能救回一个人的性命吗?但是救济一个受损害者却真正能帮到它。民法固然有法律固有的来自惩罚的威慑力,但其惩罚不会剥夺生命
2、灵活性
除了民法的救济性之外,民法还有极高的灵活性。比如在一个冒名顶替前往学校就读的案件中,既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权,又可以判侵犯姓名权。当出现脱法行为时,律师还要大胆而谨慎地扩大法的范围,选择一个可以使用的法,遵循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而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刑法体系里,司法者成为了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输出法律判决的自动柜员机。民法需要的不仅是理解和对号入座,更是一系列选择与衡量。虽然民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饱受诟病,但是仍然无法否认它对于法律公正性价值的巨大贡献。
3、生活性
同时,民法具有很强的生活性,它所调节的各类关系盘根错节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和刑法针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顾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日常大事小事。这就决定了它对于个人日常生活中行为的规范作用,而非只是与一小部分人有关的法律。随着社会治安和经济的发展,犯罪率会越来越低,人民生活水平会不断提高,刑法的用处也会渐渐缩减,但是市场经济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却会使民法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永恒性。甚至可以这么说,只要世界上还有人,就一定会有社会关系,而只要有社会关系,就一定需要民法。从长远来讲,刑法是为了消失而存在,是为了忘却的纪念。但是民法却将伴随人类直至终结。
所以其实他们都很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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