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
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追究 刑事犯罪 活动过程中,有一个侦查环节,用以搜集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 证据 。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过程有诸多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便是常见之一。 取保候审是一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在 刑事诉讼 活动过程中,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都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在决定取保候审时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交纳 保证金 或提出保 证人 ,用以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后面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会逃避侦查和审判。 一、 取保候审的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通常是可能处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罚 和不具有人身、社会危险性。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取保候审。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应当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优先适用缴纳保证金,且缴纳保证金与提供保证人只得选择其一。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在一千元以上,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账户。当适用提供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保证被保证人不会逃避侦查和审判。 三、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当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时,《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一些法定义务,以保障其不会逃避侦查和审判,如当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取保候审人应在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相关事宜。同时根据具体的情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还可以对其增加一些酌定的义务,如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是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时,如果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应遵守的义务,也没有从事故意犯罪,那么保证金后面就应当予以退还给取保候审人。
取保候审规定
【法律分析】: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如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同样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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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
保证 犯罪嫌疑人 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 逮捕 ,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它是指在 刑事诉讼 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 或者交纳 保证金 ,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 羁押 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 、 取保候审 或者 监视居住 。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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