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始于(民法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022-11-19 民法典

古代到现在各国比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罗浮宫。比汉穆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年左右、在埃卜拉城(在叙利亚)发现的古档案中的泥版。

欧洲现在的民法体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的早期法典《十二铜表法》,而罗马法最著名和最有影响力的法典是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可是这两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铜表法》只概括了基本法律原则,而实际执行的法律则是由法官从这些原则上推断出来;查实丁尼法典虽然在后世影响巨大,但在当时只在东罗马有效执行,在西罗马没有发展成法律传统。随着东罗马帝国的衰败,这一传统在欧洲也失去了影响力。欧洲近代的编纂运动始于十五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欧陆国家开始把发展独立法制视为主权的象征。到了十九世纪上半叶,几部重要的欧陆法典相继问世,包括《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

在东方,中国的近代法典的源头是公元七世纪的唐律,其后各朝基本循唐制,而法典最终发展到清朝的大清律例,成为全面、完整,囊括现代刑法和民法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国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国法典影响。日本是最早编纂西方式法典的亚洲国家。在明治维新过程中,日本推行了以德国民法为模范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后,受西方法学影响,中国开始改革法律体制,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并从此逐渐发展为大陆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国家。

取自:

;variant=zh-cn

-------------------------------------------------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前1792年 - 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产生于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铭刻,除序言和结语外,共有条文282条。包括诉讼手续、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对奴隶的处罚等。

1901年在伊朗发现,为一个黑色的玄武岩圆柱,现存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圆柱上端有汉谟拉比从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过权杖的浮雕。

汉谟拉比法典将人分为三种等级: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

无公民权的自由民

奴隶

王室奴隶

自由民所属奴隶

公民私人奴隶

取自";variant=zh-cn"

-----------------------------------------------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该法典对于贵族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取自";variant=zh-cn"

-------------------------------------------------

《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该法典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最后完成于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内容为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权威的法学家对于法律的解释,还有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的入门教材等。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取自";variant=zh-cn"

-------------------------------------------------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是法国民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但1870年以后,人们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Tronchet)、马尔维尔(Malleville)、普雷阿梅纳(Bigot de Préameneu)、及波塔利斯(Portalis)等四人起草,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为《法国民法典》。又被后人称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及“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取自";variant=zh-cn"

-------------------------------------------------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称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编,分别为总则(Allgemeiner Teil)、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权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继承法(Erbrecht)。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

《大清律例》(1646年—1971年)原名《大清律》(满语:, Daic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oli)是大清帝国的法典,草创于顺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本,再加以修饰。前后经历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及后《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直到中华民国成立,《民国宪法》推行为止。不过,部分《大清律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这奇特的现象是由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习惯法,使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直到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大清律例》的历史使命终于完成,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订立的妾侍仍然在世,她们、她们的子女与后代仍然有承继权(但承继权分摊比例少于妻子),仍然受到主权移交后的香港法律按《大清律例》给予承认。从1646年到1971年,总共经历过325年。

根据《大清律例》开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记载,在清朝入关以后,由于“中夏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颇烦”,所以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员在朝廷上商议,对哈纳等校订,并以《大明律》作参考,多番修订之后才得以成书付梓刊布,并命名为《大清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

《大清律》的特点是“集解附例”,希望透过各种案例作参考,使官吏能够作为量刑的依归。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至康熙十八年,由于发现后立之新法与原有之旧法有所冲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又再作修订,但直到康熙驾崩时,修订还未完成。于是继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员继续完成修订,“务期求造律之意,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从雍正元年八月开始,到三年八月完成,并于九月初九刊行。此为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订,这些订正增删改并,合计有1456条之多。

于光绪三十四年修订,宣统二年版,又名《大清现行刑律》。宣统律共有389条,并连同附例1327条。

自从香港被割让与英国之后,英国一直奉行习惯法。查理·义律(Charles Elliot)于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所以,在当时的香港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同样的谋杀罪,若罪犯为欧洲人,则按照当时的英国法律会被判处缳首死刑,但若罪犯是华人的话,就会被杀头。即使在清朝覆灭后60年,原来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华人社会当中依然通行。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开始着手将所有参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编写成为成文法。与此同时,亦利用合适的法例来取代过时的旧法。例如:1971年颁布的《婚姻法》就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

;variant=zh-cn

--------------------------------------------------

日本民法典是在日本国内施行的主要民法规章。现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年(明治31年)开始施行,由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等三人起草而成。共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族和继承五编,共有1044条。

日本民法典最初的版本是由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博瓦索纳德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起草的财产法部分(被称为“博瓦索纳德草案”)与日本人起草的家族法部分构成。该草案于1890年(明治23年)公布,即“旧民法”,基本结构与法国民法典相近。后来,由于该法典的家族法部分与日本传统的家族制度形成了很大的冲突,遭到了国内学者的极大反对,并引起了一场法典论战。结果是,旧民法并未得到施行,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学者起草新的民法典。这部新的民法典于1898年开始施行至今,又被称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受到了法国民法典和同时期起草的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也对此后东亚地区的民法典编纂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韩国民法典》等法典在编纂过程中都有日本民法学者参与,带有明显的日本民法典的痕迹。

取自";variant=zh-cn"

结合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谈谈你如何理解民法是生活中的宪法?

《民法典》作用的发挥决不可忽视其背后的宪法,对于可能存在的宪法问题不能视若无睹,应当在民事裁判中时刻关注宪法的规定,在个案中践行社会主义对弱者保护的原则,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和合宪性审查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之功能。

保持《民法典》的基本法律地位,防止其被其他法律掏空价值,在权利保护方面积极对接宪法的规定,实现从依据宪法制定民法典到民法典实施中依靠宪法作用的发挥的转变。如此才有可能全面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实现宪法和民法典的良性互动。

《民法典》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始于(民法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什么影响?

民法典自酝酿、起草开始,就承载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美好憧憬和强烈期盼,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基于其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尤其需要在法治领域给予特殊关注,全方位呵护其健康成长。民法典的颁布,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完善监护收养制度,为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提供制度依托

生命健康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实践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监护及收养问题一直是影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痼疾。

民法典规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建立监护关系,用14个条文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制,如监护顺位、监护职责、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监护撤销、监护终止、临时监护,体现了监护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根据社会发展增加了两项新的监护类型,一是及时提炼和总结疫情期间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经验和教训,增加了公职监护内容,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是与国际监护制度接轨,新增了遗嘱指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4条第1款对监护人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行使法定代理权。这极大丰富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未成年人收养制度中,民法典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14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从立法上排除了14周岁至18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收养盲区,确保被收养人范围覆盖到所有未成年人。同时,为了与“全面二孩”政策对接,将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条件放宽为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家庭可被收养子女人数也增加至两名。这是立法为民的一大进步,有利于各个年龄段的、更多的未成年人获得被收养的机会,更多地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更多地体现出对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

民法典增加了收养人应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款的条件,保障被收养人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明确将原有收养法中规定的男性收养女性未成年人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要求扩充为对女性收养男性和男性收养女性的共同要求,体现了立法理念的一大转变,真正确立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强化了对被收养人生命健康利益的全面保护。此外民法典还旗帜鲜明地提出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彻底从法律层面阻断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这一“合法”形式进行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身心、成长和利益。

自出生前开始为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提供最大保障

未成年人受制于有限的认知水平和身心缺陷,对其自身财产权的保护往往缺乏概念,易受来自监护人及其他主体的侵害。为此,民法典从未成年人出生前开始,赋予其权利能力为其财产权提供最大保障。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参与继承和接受赠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于未成年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将原民法通则中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降到八周岁,并将法定代理人确认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的形式由单一的事前同意扩展为事前同意与事后追认兼可,形成了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贯穿整个民事活动全过程的财产权利保护。该条规定对于当下频频曝光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进行了回应。

基于权利保护视角下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预备性的资格或能力”,结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得出胎儿对于一切纯受益的民事行为均享有权利能力应是立法精神的应有之意。对于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情形,民法典确立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自主选择,保护未成年人人格隐私权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环境,民法典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事项充分赋予了未成年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并对收养制度中的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

在监护制度中,民法典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法典赋予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并规定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对于监护权撤销之后的恢复,民法典规定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同时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收养制度中,民法典明确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解除收养关系时,确立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则,但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补充了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自身的自主选择权利。此外,民法典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将收养关系规定为隐私信息,有利于营造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尊重其隐私权,增强收养关系的稳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几岁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典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起就开始,到自然死亡为终点。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分析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为十八岁。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或抗辩权等),尤其是当权利人对于有关财产的安排或对某种他本来可以用以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对人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会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该权利可能失效。权利失效的后果是权利不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国民法典体系结构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在上述新增各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人格权编。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独创,人格权编以全新的形象“闪亮登场”,浓墨重彩地为中国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特色。这由此成为中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结构和内容创新。

从形式来说,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是对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而从内容来说,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提升到独立一编的地位,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从实质层面来说,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在科技革命时代对人文主义的鲜明弘扬,是民法典时代特色最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和颁行为标志,中国自此迈入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新时代。

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人身权”一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名誉权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物保护等制度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法律所保护的部分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列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使得人格权立法迎来历史性契机,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这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

正是基于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一重大指示的贯彻落实,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审议的民法典一审稿中第四编即为人格权编。这充分显示了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党中央基于“问题导向”所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致力于解决我国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编纂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的立法目标。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对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这一创新的价值在于:以“编”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框架,为人格权未来的发展留下充分的余地,从而确保人格权制度的高度开放性。如果未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必须纳入新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权编之下增设新的章节和条款,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作出充分的立法回应。

中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的另一个重大变革是未设立债法编,而是将其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一立法技术的选择的原因在于:债法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存在重复,如多数人之债、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让、债的消灭等。事实上,债法的这些制度都是来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这就解释了晚近的一些合同法示范法(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功能的原因。由此,中国民法典最终不设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通则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同时,在合同编通则中规定,对于非合同之债,如无相关规定可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如侵权之债不适用可预见性、抵销等规则)。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借鉴法国法等比较法上的经验,归入“准合同”这一分编,突出了它们与合同之间所存在的逻辑联系。事实上,可以将二者拟制为合同之债,譬如,无因管理可拟制为获得授权后的委托管理合同,而不当得利则可以拟制为取得他人财产具有合同依据;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具有天然的类似性,这就解释了将其定性为“准合同”的原因。

中国民法典不设立债编的另一个逻辑后果,是设立了独立的侵权责任编。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存在本质性差异;这种合意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二元格局是大陆法系债法理论的基础。因此,在不设立债编的前提下,合同与侵权必然分别独立成编。还值得注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名称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修改为“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民法典实现了从“侵权责任”到“损害赔偿之债”的重大转变。这标志着侵权责任将回归损害赔偿的本来属性,集中围绕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展开。而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防御性请求权”(或称绝对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法典将其剥离给各相应的绝对权分编。譬如,民法典在物权编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在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就使得民法典有效实现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的逻辑分离,使得二者各自回归其本来的功能,而不至于出现功能和适用上的重叠混淆,确保了民法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小区民法典(小区民法典 篮球场噪音)
下一篇 民法典自然(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为失踪人)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民法典始于(民法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古代到现在各国比较重要的成文法典 最著名的早期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诞生于公元前18世纪,原碑现藏巴黎罗浮宫。比汉穆拉比更早的现存法典还有制定于公元前2400...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