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实施时间)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的等级,一般划分为10个级别。从一级到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而该级别的划分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来综合确定的。人身损害残疾等级标准的法律依据不是一步法律条文决定的,是综合了各种的法律鉴定行为已经多种法律条文的综合。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1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残疾人分几类 残疾人有哪几类
残疾人分以下几种类型: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视力残疾: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不包括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
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多重残疾:是指个体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法律分析】:肢体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c)双大腿缺失;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双小腿缺失;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单小腿缺失;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c)脊柱强(僵)直;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f)单手拇指全缺失;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5.5肢体残疾分级 5.5.2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c)双大腿缺失;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双小腿缺失;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单小腿缺失;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c)脊柱强(僵)直;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f)单手拇指全缺失;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i)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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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残疾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目前残疾证分为六类,四级
六类:1视力;2听力;3言语;4肢体;5智力;6精神;7多重(包含1-6两项及以上)。
四级:1为一级,2为二级,3为三级,4为四级,1-2级为重度残疾。
残疾证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是《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其主要内容包含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残疾分级原则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第五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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