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名单)

2022-11-19 知识大全

想知道:宁波市 从宁波站到象山县人民法院怎么坐公交?

驾车路线:全程约80.3公里

起点:宁波站

1.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行驶680米,直行进入夏禹路

2.沿夏禹路行驶1.7公里,稍向左转上匝道

3.沿匝道行驶620米,直行进入机场路高架

4.沿机场路高架行驶5.6公里,直行进入机场路南延

5.沿机场路南延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机场路南延

6.沿机场路南延行驶40米,稍向右转进入机场路南延

7.沿机场路南延行驶2.1公里,朝朝阳/G150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朝阳互通

8.沿朝阳互通行驶72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朝阳互通

9.沿朝阳互通行驶850米,直行进入沈海高速

10.沿沈海高速行驶7.8公里,直行进入宁波绕城高速

11.沿宁波绕城高速行驶1.8公里,朝象山/S19方向,稍向右转进入云龙枢纽

12.沿云龙枢纽行驶890米,直行进入甬台温复线高速

13.沿甬台温复线高速行驶45.7公里,在象山/墙头/S311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14.沿匝道行驶2.2公里,直行进入S19

15.沿S19行驶3.5公里,直行进入史家山隧道

16.沿史家山隧道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S19

17.沿S19行驶470米,朝东陈/石浦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象山港路

18.沿象山港路行驶2.7公里,调头进入象山港路

19.沿象山港路行驶210米,到达终点

终点:象山县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名单)

象山县人民法院属于什么级别

你指的级别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指法院的级别,当然是基层法院.---我国法院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如果你是指法院在我国单位体制下的所谓行政级别,那么象山法院院长应当是副县级.呵呵

浙江象山考的法院耻用法宫助理考试成绩出来了吗

浙江象山考的法院耻用法宫助理考试成绩出来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象山法院已于2022年10月17日公布聘用制法官助理总成绩及入围体检名单,具体名单详见政府网站。

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 规章制度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 范文 一

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委发〔2014〕42号

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凤明, 男,汉族,高中 文化 ,1959年1月30日出生, 2003年11月入党。1978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务农;1988年7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办轴承厂;2004年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2014年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凤明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5613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钱路近南奉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凤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凤明身为共产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党纪,纯洁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乡党委、市纪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兴化市周奋乡委员会

2014年11月 29日

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范文二

关于给予张四妹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四妹,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至2010年任下洋山村出纳。农民。

2010年10月份,时任下洋山村出纳的张四妹因被手机中奖诈骗,在村主要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0月11日将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币村集体资金汇给一诈骗犯林小雄;后又在10月12日,私自从村集体账户中以造桥为由提取人民币100000元,分笔汇给诈骗犯林小雄和戴广进。案发后,张本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2010年10月15日、16日,将其挪用的村集体资金130000元人民币交还村集体。

张四妹身为党员却挪用村集体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第九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研究,并报区纪委会于2011年9月23日讨论批准,决定给与其开除党籍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区纪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2011年10月8日

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范文三

关于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黄盆岙村2号94户。

2013年12月1日15时30分许,周小江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悬挂浙BFE644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村出发,后沿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丹西街道来薰路小河头村路段时,因周小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周小江驾驶的摩托车与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即电话报警。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发现周小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样本。后周小江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2月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小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判决,以周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小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5年12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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