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经典案例(无限防卫权有哪些行为)
无限防卫权的具体案例
昆山事件中,于某就属于无限防卫权。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参考资料:人民网--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在遭遇什么时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
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这个案例很经典,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当时“社会我龙哥”拿着刀舞舞喳喳的威胁要砍于海明,由于平时疏于训练刀法,导致家伙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龙哥丢弃的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虚了身子,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扩展资料:
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如下:
1、仅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人身侵犯行为。
2、构成严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限防卫权
齐齐哈尔杨坤案件
被宣判无罪。
本案起因是杨坤属的翁父王兴友意欲强奸杨坤属,反抗中杨坤属把王兴友打死。案件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杨坤属是否有杀害或伤害王兴友的行为及主观故意;二是杨坤属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即便造成王兴友死亡的结果,也无需承担任何罪责。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的正当防卫,是没有过不过当之分的。
就本案而言,针对王兴友“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杨坤属毫无疑问享有防卫权,毫无疑问享有无限防卫权。因妇女遭受强奸而行使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例并不少。
在杨坤属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的问题上,本案应考虑的核心问题包括:一是强奸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可以适用无过当防卫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二是本案存在王兴友长期强淫杨坤属的事实,使得杨坤属对王兴友产生本能的恐惧,其防卫行为更多是一种本能,绝非主观上有意追求王兴友死亡的结果;三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下,只要杨坤属还面临着遭受强奸的现实危险,其就有权实施无限防卫权,对法律规定的“正在进行”,不能机械地解释为某时某刻,或非常短暂的时间内,而应界定为被害人仍面临着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合理期限内;四是案发现场漆黑,杨坤属属于本能反抗,不能强求杨坤属要选定特定的、非致命的部位进行正当防卫,那是强人所难;五是司法理念上,我们不能以“案件结果”来定罪,不能出现死亡结果了就认定杨坤属有杀人行为或故意伤害行为;六是从法益角度考虑,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在本案中,综合上述因素,应“降低”认定“无限防卫权”的认定标准,应按最高定罪标准认定杨坤属是否犯故意杀人罪;七杨坤属应对其无限防卫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权利容易被滥用。就本案而言,对杨坤属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应依法宣告杨坤属。
举一个正当防卫杀死了人不犯法的例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 有歹徒入室抢劫,主人与其搏斗,歹徒见打不过主人便拔出备好的刀刺向主人,主人意识到自己人生安全即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后,拿起家中的菜刀砍向歹徒致使歹徒当场死亡.
本例子中主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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