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变更了哪些制度,民法典对物权法有哪些主要改变?

2022-11-19 法律法规

民法典对物权法有哪些主要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物权法》将被废止。物权法编共258条,自第205条至第462条,物权编就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如“单位”修改为“组织”、“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修改为“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拆迁”修改为“征收”,表达与现行法律相一致,用语更精准,另外新增居住权、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部分均作出修改、调整。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较为重要的修订及其影响进行梳理。

2022年有哪些新民法典?

答:2022年民法典新规定最新版本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民法典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以上是2022年最新夫妻版最新民法典。

民法典有几个编?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分别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之广、定义之细,几乎涵盖到了人们日常生活各个方面。

孟强透露,在民法典草案审议过程中,代表和委员们认真审议,逐条阅读,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对原草案共作了100余处修改,最后又形成了四十多条的实质性修改意见,并被最终的草案所采纳。

代表委员们的专业意见,不仅关注了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条款的细化还增加了民法典的可操作性。从几处修订或保留的条款可以对这部法律有更细致的认识。

保留30天离婚冷静期

备受关注的30天离婚冷静期未作修改。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会前夕曾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其设置目的是为了解决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此外,在婚姻家庭编中第1084条第3款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该新增条款意味着子女可以自己决定由哪一方抚养,此前则是由法庭根据父母双方情况进行抚养者的判定。

文字性骚扰同担责

人格权编当数民法典中的亮点,而禁止性骚扰和保护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又是该编中的亮点。

草案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新的修改则用列举的方式具体化了性骚扰的实施方式。

人格权编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腾云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南钰彤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更加细化与具体化的规定,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也给人们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吃了一颗“定心丸”。

物业不得采取停电断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暴力方式催收物业费,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基本生活。

因此,在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编里,除了草案原有法条对物业人员及公司进行规制,又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条增加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交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紧缺,或物业管理不负责。法律首先要考虑民生,该新增规定能够有效保障民生。

解扣无必要合同

在合同法第110条的具体实践中,出现了困扰法律界许久的“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从审判实践来看,出现合同僵局大多是因为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行。

而《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的规定则缓解了这一僵局。该条款允许违约方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这是对合同法第110条的弥补和调节。

陈洁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履行,在合同目的落空时,绑死双方没有意义,允许违约方向法院或仲裁委提出申请,就可能减少这种合同的存在,因而合同法在构造上也更完善。

不过,陈洁补充说,因可能会造成恶意违约情况,该法条实际上存在争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

修改后的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表述。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组秘书长谢鸿飞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民法典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法律但书,可谓比比皆是,大概包括三种类型:提示型、预留型和权衡型。

民法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规定之争,归根结底是个技术问题。通常立法者在其对某个问题并非成竹在胸时,可通过这种方式避免内容错误,还可以让查阅者进一步查阅其他特别法。

民法典适用的真正难题是“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按照立法法第92条,在民法典和其他现行法适用发生冲突时,因民法典是一般法,应适用其他法律而不适用民法典;而依据其第93条,因民法典是新法,其他法律是旧法,应适用民法典而不适用其他法律。立法法第94条对此规定,在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民法典合同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民法典》对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亮点二: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读】

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对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亮点三:增加规定优先承租权,助力建立租购同权制度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解读】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民法典》增加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

亮点四:居间合同改名中介合同,禁止“跳单”守诚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解读】

为了便于人民群众理解,《民法典》将现行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同时,针对中介领域出现的委托人“跳单”损害中介人利益的现象,引导人们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民法典》规定“跳单”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亮点五:保证方式更合理

《民法典》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

《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从保障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而设立,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修改,更符合保证制度的主旨。因为保证本身具有单务性,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享受与之相应的利益,如果广泛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则过分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所负担的义务应该较债务人较轻才更为合理,也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民法典》的规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亮点六: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解读】

基于物债二分原理,物权变动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早有规定,但此前合同法第51条规定依然让大多数人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此次修订就是删除合同法第51条和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并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修改、综合、完善的结果。

亮点七:新增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至七百六十九条

【解读】

分别规定了保理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形式、虚构应收账款效力、转让通知、基础交易变更的影响、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效果、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效力顺位及参照适用债权转让规定等内容。

1、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法律关系,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因此,按照《民法典》761条规定,保理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除了必须具备的应收账款转让之外,保理合同还需要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此次民法典结合保理实践新增该规定,并明确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虚构应收账款效力。《民法典》第763条对保理实践中突出的虚构应收账款问题予以回应,该立法比较前沿。日后还可以根据审判实践对虚构应收账款的界定进行更近一步的解释。

4、债权转让通知。保理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与民法典第546条第一款相呼应。

5、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765条规定是为了保障保理人地位,应收账款债权人负有不减损该应收账款债权价值的义务,因此,债权人不能通过与债务人协商,作出任何使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价值落空或者减损的行为,债权人违反该义务时,保理人有权依法解除保理合同并请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新增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

6、《民法典》第766和767条,对有追索权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区分,并规定相应法律效果,是对实践中热点问题的回应,立法价值突出。

7、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效力顺位。《民法典》768条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进行规定,参照了动产多重买卖的顺位确定方式。

8、债权转让参照条款。《民法典》第769条是保理合同章节的兜底条款,之所以规定参照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适用,主要是考虑保理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因此设置该兜底条款确保体例上的周延。

修改民法典与经济的关系?

从“法”到“典”的转变,不仅意味着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更对我们应对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等诸多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修改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实施民法典,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对经济制度的修订,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巨大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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