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医疗病历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解析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条解析?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民法病历法律解释?
1、病历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记录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医疗部门记载病情、诊断和处理方法的记录,每个病人一份。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在医疗活动中,以下这些文书记录都属于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它是最直接、科学、系统的医疗信息资料的汇总,其价值,除了作为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及医学教学、研究的重要资料外,也是患者健康情况的档案。
病历是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证据和材料,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依据和记录,也是医务人员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掌握病历资料,是对医疗纠纷做出准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做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而且,病历也是医疗机构作为相关法律纠纷既非原告亦非被告的第三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证据提供义务,如交通事故伤害、刑事伤害、民事伤害、工伤事故伤害、伤病后的保险费偿付等。在各种讼争中,病历资料往往能起到重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另外,病历还在越来越广泛的民事服务,如婚检、补办出生证、体检(招工、征兵、办驾照)、公证,乃至私人传记撰写、家族族谱续修、考古、甄别骸体等活动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些“诊、疗、教、研”之外领域里的病历,已成为一种法定证据,其保管、使用与撰写,都应遵循相关的规范。
2、病历的书写有哪些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取得相关资料,再进一步归纳、分析、整理最终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就是病历书写。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病历的书写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住院病历书写只能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有必要复写的资料允许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二)病历书写尽量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允许使用外文。
(三)病历书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四)病历书写应做到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或不合语法、语义的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遮掩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五)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才能生效。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必须通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也要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六)对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行为(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必须由患者本人在同意书上签字。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可以由其近亲属代签,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基于患者生命高于一切这一宗旨考虑,相关规定如下: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明确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在同意书上签字,并及时加以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在同意书上签字。
(七)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职责。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保留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八)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制作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根据实际情况补记,并加以注明。
(九)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症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3、住院病历包括哪些内容?
一份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住院病历,反映了病人的病症与治疗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医护人员需要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的要求认真书写住院病历。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住院志:是患者在入院后,由经治医师在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经治医师需对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同时书写要规范整洁。其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内容包括:
(一)患者一般情况;
(二)主诉: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和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患者本次疾病和发生、演变、诊疗等情况,按照时间顺序书写;
(四)既往史: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按照系统顺序进行书写;
(七)专科情况:根据专科需要进行记录;
(八)辅助检查: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
(九)初步诊断: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做出的诊断;
(十)医师签名: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患者因同一种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对的记录。此记录应在24小时内完成。
手术同意书: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其相关情况,且患者签署同意此检查或治疗的医学文书。
出院记录: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此记录需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患者死亡一周内,科主任或具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患者住院期间所做的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民法典》生效后医院为何要重视病历管理?
说得没有《民法典》的时候就不重视一样。我们都害怕了好吧,病人,家属,还有那些“正义”的律师总是这样那样的变着法的要求我们拿出证据,不然就是过度医疗或者检查不到位。。。反正就是患者有理,不懂有理,死者为大,赔钱为重,见识多了就必须要懂得保护自己了,病历管理也就越来越重要了,包括很多告知书、责任书、同意书等等,都是医护人员的血泪筑成的啊!
病历证明能补办吗?
诊断书和医疗证明丢了可以补办。
对于医疗证明和诊断书不见,医院一般有存档的。
可以申请医院补办,一般医院都会补办的。
带上你的身份证,去医院医务科补办打印资料。
出院诊断证明书,是经过治疗后已经康复的证明。
诊断书,应该是一般意义的健康体检,经过全面检查后给出的确定诊断。
医务科是医院重要的职能部门,在院长、主管副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工作。
写错病历赔偿标准
医院失误要求哪些赔偿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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