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民法典的变化?
善意取得民法典的变化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怎么认定是否为善意,一般房屋交易通过房屋中介,机动车交易通过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从形式上比较容易认定为善意。第二个条件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如果受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最后一个条件是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不动产依法应当登记,所以如果是转让不动产,即使具备了前两个条件,但是未登记,那么也不认定为善意取得。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规?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出让人无权处分,具体来说,主要有错误登记、因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且未变更登记前而发生的无权处分、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且登记簿已变更、处分权受限、共同共有情形以及其他情形。
2、受让人善意。这里存在三种明显排除善意的情形:异议登记、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
3、合理价格。即要求转让有偿且价格合理。
4、不动产已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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