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有意见,民法典最大改动是什么?
民法典最大改动是什么?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气息。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0.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新《民法典》出台,家里有女儿的,对于养老问题怎么看?
您好!
题主这样提问,基本等同于:女儿,能给养老么?女儿难道不能给养老么?
当然能。为什么不能?现实中,女儿孝顺的比儿子强的,多的是。
提问的潜在思维,恐怕还是得有个儿子、女婿之类的男性角色来给养老。
其实这样的思维,对于养老来讲,没有任何意义——谁来养老,从来都不是用性别来定义的,儿子、女儿、女婿、儿媳……谁都可能尽孝,也都可能置老人于不顾。
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解决办法是什么?
先说说法规明确一点:有没有《民法典》,关于养老方面的规定,没有变化。
《民法典》只是一个汇编,把之前的若干法规做了一个整合。更大的意义在于让普通老百姓开始重视民事法律法规。至于内容,没有根本变化;至于修改、新增,无关痛痒,而且很多都仅是“提及”,落不了地,建议不要有太高奢望。
有关法规是:
子女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协助配偶赡养公婆、岳父母。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第一项规定说的很清楚:子女。包括了儿子、女儿,没有差别。
为什么非要区分出性别上的差异?有儿子的,就不会有养老问题了?儿子不孝顺的,恐怕也不是少数。
第二项规定没有说那么直白,其实意思很清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这是很多老人质疑、反对的地方——这么规定,把几千年的传统都扔了?女婿儿媳不是一家人?凭什么不给我养老?从理性角度,我们稍后来推演这个话题。先看看第三项规定,非常重要——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说白了就是:儿媳、女婿必须支持配偶去赡养公婆、岳父母。
特别简单的例子:
女婿没有义务必须给岳父母把菜买了送过去,但是必须支持女儿买了送过去,这叫“协助”,而且必须协助——其实女儿买菜的钱里面,有一半是女婿出的。
儿媳没有义务必须给公婆赡养费,但是必须支持儿子给,这叫“协助”,而且必须协助——其实儿子给的赡养费,儿媳也出了一半。
你能说女婿、儿媳没有赡养么?
所以,希望建立一个概念:抛开其他不谈,单从法律角度,要综合看待规定,不要单独揪着一条来说事。没规定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赡养。
解决办法其实争论讨论没有意义,用现实推演一下,这才是最实际的。
不要动辄拿“一家人”来说事——儿媳嫁过来,就是一家人了,必须给公婆养老;女婿娶了女儿,就是一家人了,必须给岳父母养老。
是不是一家人,不是定义出来的,而是在于“人”——是不是从骨子里认可是一家人。
用题主的问题来举个例子:
只有一个女儿。
养老过程中将涉及到四类角色:父母(岳父母,双重角色)、女儿、女婿。
是不是一家人,无非三种情况:
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好,女儿与女婿夫妻感情好。这种情况担心什么?管它法律怎么规定的?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好,女儿与女婿夫妻感情差。这种情况,父母的养老不会有什么问题。至于女婿,跟女儿关系都差了,还能奢望他对岳父母有什么好感情么?还能奢望他去赡养岳父母么?岳父母对女婿没生没养、感情又差,还用法律强制他。用常理推推,实际么?父母与女儿之间关系差。这种情况,无论女儿女婿之间夫妻感情怎么样,估计女儿都不会对父母的赡养上什么心。女儿都不上心了,指望女婿养老?所以,解决办法只有一条——父母与子女关系处好了,支持子女处好他们的夫妻家庭关系。关系处好了,题主的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
注意,这是多方关系,不是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单方诉求:
父母对女儿不好,反过来要女儿甚至女婿来赡养,女儿完全可以做到不违法的“糊弄”。至于女婿,跟着糊弄、甚至置之不理,父母一点办法都没有。谁让当父母的没做好呢?女儿对父母不好,这时候父母完全可以依法来强制女儿赡养。女婿,必定“连庄”——因为他必须协助女儿赡养。以上结论,放到儿子、儿媳身上,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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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如何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今天,《民法典》已走进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是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
针对所问谈点个人意见,欢迎与众友交流互动和学习。
一,有政府主导,党政军民学参与,执纪,监察部门牵头,公安,检察,法院严格执法,在全社会掀起大力宣传,教育,引导,学习《民法典》的浓厚热潮。
二,《民法典》是百姓(政府)的“家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保证。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的核心要点。
用百姓的话讲即“国有法,家有规”。
依法治国的中心是依宪法执政,理政。
由上,执法是社会管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民法就在我们身边,她象空气,水,阳光。
执好民法典,监督和有效监督是重中之重,而监督务必做到全方位,无死角,人人有权对违法者说不,且敢亮见(剑)。
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建议?
1、明确三级法院在保正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过程的职责;
2、建立民法典适用凝难问题的三级共研机制;
3、建立民法典调究全省统筹和共享机制。
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监护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担保制度、人格权保护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都是民商事法律中的基础性规范,为调整各种民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同时,民法典在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点,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这里主要谈以下十个方面:
(一)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典相比民法通则,有两个方面的重大创新:
一是主体分类。在民事主体的分类上,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公民、法人二元结构;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吸纳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元结构,将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
二是法人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人的类型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基金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组织,不能被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种类型所涵盖。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分类予以进一步完善,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一般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建立特别法人制度,以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类型,是法人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投资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典将各类民事权利进行系统梳理、整合集成,可以说是一部权利法典。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权利制度作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一是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每个人的体面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参与。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要求,民法典单独设一编规定人格权制度,加强人格权保护,是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总的考虑是,着眼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益的保护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是增加规定新的权利类型,如隐私权、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以及居住权等。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客体,规定权利人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专有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既具有民事权利属性,又同行政管理有密切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中作出基本规定,同时分别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相关知识产权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目前居民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小区内违法行为管理难等问题。针对这“四难”问题,民法典予以积极回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职责,降低业主决定共同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对小区内发生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在实施中,对小区的治理要体现业主共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小区里的事,除了居民依法共同决定涉及业主权益的事项外,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也要依法积极介入小区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用益物权制度,增加规定居住权。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特权,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依据。
(五)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为了便利企业融资,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制度空间;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
(六)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喜欢的购物方式。为此,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求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规范格式条款合同,加大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条款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强势一方,而另一方通常是消费者,属于弱势一方。为了保护消费者等弱势一方的权利,避免因格式条款合同中的“陷阱”而权益受到损害,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八)增加规定四类典型合同,完善典型合同制度。典型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群众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各种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为适应现实生活需要,民法典增加规定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4种典型合同,使典型合同的数量增加至19种。
(九)完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民群众婚姻家庭权利和财产继承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对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一是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删去现行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二是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规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三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
四是完善收养制度,取消被收养人14岁以下的限制,规定被收养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增加规定收养评估制度和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五是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十)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加强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三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事件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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