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聘(民法典就业)
用假文凭应聘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假文凭应聘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假文凭应聘属于欺诈行为,因一方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应聘工作要填如厕时长?律师:求职者有权拒绝回答,若公司因此不录用咋办?
每一个求职者都应该对自己的职业有所规划,在应聘工作时,如果相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一定要学会及时拒绝,如果因为个人隐私问题,求职者是有权拒绝回答的,如果公司因此不录用,我们也应该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在生活求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挫折,但是我们在生活中也应该摆正自己的立场,在应聘的过程中,你应该确保做好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如果被肆意泄露,只会影响求职者的正常生活。
事情发生经过是怎样的?
2022年7月20日,在湖南长沙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一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在进行招聘的过程中,题目令人不解,包括路测以及睡觉时长等隐私问题,让求职者感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事情发生之后,该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试题是通用试题,并没有标准答案,应聘者也可以不予作答。
公司因为这种现象不录用应该如何解决?
作为一家公司在生活中应该学会尊重自己的员工,公民有隐私权,入厕习惯以及睡觉习惯等均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获得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招聘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求职者的隐私权问题,求职者也有权利回答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当问题。
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公司在收集员工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在双方平等的状态下展开工作,除了要经被收集者同意,也应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规定,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保障信息应用于工作用途,防止核泄漏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是必不可少的一件事。
疫情阳性感染康复者求职受到歧视,用人单位此举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的这一举动确实违法。在民法典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行为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其在法条之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对求职者进行歧视,不得以无理的条件拒绝应聘者。在用人市场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身处于平等的位置,不过由于求职者往往处于一个向上寻求职位的过程,所以在求职的环境里面常常处于抬头仰望的状态,慢慢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关系也就变得不平等了。
那么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其实用人单位就会对劳动者提出更多的要求。比如说在大家去应聘一些岗位的时候,用人单位会明确的对身高体型外形等等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甚至一些个人隐私也会被拿出来进行探讨,那么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歧视。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之中,不得以和招聘工作无直接关联的条件去对招聘者进行限制。
在对应聘者进行选择的过程之中,以一些主观的条件对其进行评判,其实已经是对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一种侵犯了。那么像这种拒绝曾感染过的患者求职,这也是赤裸裸的歧视。因为这类患者他们虽说曾经感染过,但是现在已经完全治愈和正常人没有任何的区别。如果说因为他曾经的疾病就要拒绝其劳动,不给其生存的权利,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在剥夺他人的生存权,所以说用人单位这样的举动很明显是已经违法的。
在对应聘者进行判定的过程之中,以其个人的疾病史为由对其提出拒绝,并且疾病史和该求职者所应聘的岗位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这样的举动是无理的。同样也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的,所以说这样的行为他是违法的不合理的。
应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吗
应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是否需负连带责任要分情况。
法律分析
一般而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新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新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新用人单位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构成共同故意侵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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