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哪些)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1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1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1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四)年满60周岁
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
2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2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55周岁界定。
2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5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6、其他有关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后户口在一起;(2)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3)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2021年计生特扶标准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1年年满60周岁(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失地农民追保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有离婚材料、收养的有收养证、死亡的有死亡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份。
2、村(居)评议:村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对申请对象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调查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奖扶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元/人。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3、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4、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5、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简称特扶)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二、程序和所需材料: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拓展资料】1、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
2、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处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年审、复核和监督举报
县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的年审、公示。
申报详情,请咨询县卫生健康局或乡镇(街道)职能办,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
1、卫生健康局:86024802,86023347
2、乡镇(街道)职能办
2022年贵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1、申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县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农村计生奖扶一个月多少钱
农村计生奖扶一个月奖励扶助对象每人80元一个月元。其中独生女夫妻每人100元一个月,子女死亡夫妻每人130元一个月,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每人150元一个月。农村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对象统一提前五年发放奖励扶助金。扩面对象的申报、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将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步执行。
扶持对象和不享受待遇的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1973年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不享受的是,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户口不在本乡镇的,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期未满的一方。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家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分别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其具体内容为: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3、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此项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地区发展的10条政策措施之一。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意义。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为一项关于计划生育家庭民生需求的惠民政策,维护和代表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现实利益,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扩大计划生育享受范围,让更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惠,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
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施“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把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纳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全过程。全面实施“三项制度”,就是要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老年保障、分担风险,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要让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天时不如地利 太和县政府——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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