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发票丢了可以补吗?
发票丢了可以补吗?
普通发票遗失了可以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让开票方到税局报个失,税局处理后一般就会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
票据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二)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3、除权判决;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普通诉讼:
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购买方把发票弄丢了如何处理?
购买方把发票丢了,应该这样处理:首先,如果真寻找不到,购买方应该在第一时间联系销售方,说明情况。
如果是普通发票,让对方把开发票的记帐联复印,盖上发票专用章,寄给购买方;如果是专用发票,要将记帐联复印两份,分别盖上发票专用章,寄给购买方。
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出纳经常要报销发票,但是发票太多难免会发生意外丢失的情况。再开一张是万万不可能的,不过抵扣认证还是可以继续的。今天小编给大家送上最全的发票丢失处理措施,如果丢失发票可以立即进行补救,当然,也要引以为戒不要再粗心大意喽。
一、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二、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三、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票全部丢失怎么处理?
发票丢失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票未开出即丢失;
二、发票开出未认证时丢失;
三、发票开出并认证时丢失。
下面就这几种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描述。
一、发票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二、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发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的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的处理方式:
①提供发票复印件;
②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将两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发票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
②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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