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律师咨询(房屋律师咨询遗嘱)
如何咨询武汉房产纠纷律师以及怎么做?
一、武汉房产纠纷律师的基本描述 武汉哪个房产分割纠纷律师比较知名房屋买卖违约/房屋搬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 购房 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 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按照法律、 法规 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 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依照规定签订 土地转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 土地出让金 的可以进行房地产转让。 二、武汉房产纠纷律师应怎样处理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相反,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由于在法学理论中,把 定金合同 等 担保合同 作为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5条也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 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而订立房认购书的目的又是为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加上 商品房认购书 中常有 定金 条款,所以不少人以为房屋预订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理由有两点:商品房认购书具有独立性,并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三、武汉房产纠纷律师其他内容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身边发生纠纷事件时,例如本文所述的房产纠纷的武汉房产纠纷律师,我们一定要尽快找到合适的律师来替自己辩护,这么做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维护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相当于给自己提供一定的保障
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补偿对象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被拆房用途和面积
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拆迁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也就是说,以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北京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费是:(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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