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合奸的词条
婚内强奸算不算犯罪?
算犯罪。强行奸淫的目的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且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另外,考虑到“婚内强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轻判。
法律界怎么判定“婚内强奸”,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都应认定为强奸。
一、从强奸罪的性质及犯罪要件来看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具有如下犯罪要件:
1、虽然立法机关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确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2、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3、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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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界定: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5、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6、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内强奸
阅微草堂笔记中 “律未婚妻合奸有条,强奸无条” 是什么意思
你好:应该翻译为:律条上,未成婚的妻子与他人通奸是有条款结束的,被人强奸没有规定(被人强奸不制罪的。)你问的是不是秦律里的。
沈峻的事件经过
1947年1月17日,美军海军陆战队第一师军事法庭在北平开始审理沈崇案的伍长皮尔逊。在审判即将开始前夕和在审判中,“北平抗暴联盟” (the Beiping Anti-Brutality Alliance)极度活跃,发布声明,谴责皮尔逊将由美国军事法庭而不是由一个中美联合法庭审判。
在审判中,沈崇上了法庭并作为证人作证。旁听者限于沈崇的父亲、她的法律顾问们、胡适、一群国民党官员以及新闻记者们。皮尔逊面对五项指控:(1)攻击,(2)在蓄谋强奸中的胁迫行为,(3)合奸,(4)不利于良好举止与军纪的行为,(5)伤风败俗的犯法行为。
皮尔逊只承认合奸,否认了其他指控。27名中美证人在由7人组成的美国军事法官团面前作了证。那位中国军队技工和警察作证说,他们听过沈崇哭叫,并看到被告压在沈的身上,但最初未能援救她,因为受到了那两个陆战队员的威胁。在所谓(alleged)强奸发生的那晚找到那群人的美国宪兵也作证说,皮尔逊“喝醉了”。在所谓强奸发生后不久检查了沈的中美医生作证说,他们的检查发现了她的私处有若干轻伤,表明她过去没有多少、或可能从未有过性经验,但那些轻伤和割伤也可能是合奸引起的。 皮尔逊的辩护律师约翰·马斯特斯不能证明沈崇是个妓女,但他长时间地使劲争辩说,沈同意和皮尔逊发生性交。马斯特斯声称,所谓强奸发生的地方交通通常很繁忙。如果沈大声呼救,就会有更多的人更早地前来援救她。马斯特斯还说,如果沈像被强奸时那样挣扎,其私处就会受到更多瘀伤和伤害,缺乏激烈的体力抵抗提示那是合奸。关于沈崇在警察局提出强奸指控一事,马斯特斯声称,沈崇这么做只是因为她在合奸中被捉到了,因此觉得说那是强奸更有利。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皮尔逊的律师很可能没有看过《大清律》中强奸罪的严格条文(其中的僵硬的证据要求给受害人施加了沉重的证明犯罪的负担),他的辩护却是按照类似的路线走的。根据《大清律》的强奸条,为了确立强奸犯罪,受害人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她在那折磨中自始至终都在反抗,“此类证据须包括:甲、目击犯罪或听到受害人呼救的证人。乙、身有瘀伤或伤口。丙、撕破的衣服。”如果那女子在性攻击的过程中停止反抗,则该案须断为“非法合奸”。换言之,如某个学者所言,如果不是受害人的死亡,起码必须是严重受伤,才能让判案官员认定强奸指控的真实性。在沈崇案中,她实际上已经满足了中国传统的强奸罪的三条标准,但马斯特斯还要争辩说,为了强奸案得以确立,她应该受更多的瘀伤和叫喊得更响亮。
检察官保尔·斐茨格若尔德中校指出了两个陆战队员的强大的躯体(皮尔逊身高六英尺,手“又大又有力”)给一位只重125磅的18岁女大学生带来的震慑效应。他进一步争辩说,法律并不要求一个女孩去作超过“她的年龄,力气,周围的事实以及环境允许她做的事,来表示她的反对”。他最后说,很难解释一位出身于良好家庭、受过出色教育的年轻姑娘(注:沈崇出身福建名门,清代名臣沈葆桢之曾孙女,林则徐之外玄孙女,为世家之女、名门大家闺秀),为何会愿意在一个寒冷的夜晚,在一个空旷的操场上,与一个她刚刚偶然遇到的醉汉度过三小时。唯一的解释就是她因为别无选择不得不呆了下来。
审判于1月22日结束,马斯特斯无力的辩护未能说服军事法官们。皮尔逊被判为对所有的指控有罪,被降为列兵,判处15年监禁。普利查德随后由另一军事法庭在元月30日审判,他被判为犯了攻击罪,以无良举止被退役,并判10个月监禁。
3月5日,驻华美军陆战队第一师师长塞缪尔·霍华德将军批准了军事法庭的判决,但该判决仍需华盛顿的海军部长批准。1947年6月中旬,海军军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释放皮尔逊并恢复其伍长职务。 此前与沈崇案有关的反美示威已经冷却了许多,学生们专注于反饥饿、反内战运动。这则新闻再次激起舆论界的怒火,导致学生的请愿和抗议声明。在中国人眼中,皮尔逊犯了强奸罪是不容置疑的,华盛顿开脱他的滔天大罪进一步体现了美国人无视正义。一家有影响的报纸《大公报》在指出美军中的“黑羊”败坏了美军在中国的名声的同时,也指出“如果一个强奸了中国女孩的美国军人可以被视为无罪,那么在美国人眼中,中国人到底成了什么样的人?”关于皮尔逊案件处理的消息也引起了国民党当局方面的注意,导致南京和北平之间又一轮疯狂的电报来往。与此同时,中国外交部也向南京美国大使馆递交了抗议信,要求维持对皮尔逊的原判。
胡适曾在此前做了许多努力,争取一个能使得学生平静下来的法律解决,此时却痛苦地发现军事法庭的判决被否决了。从当地一家报纸上得知此事后,他立即打电报给南京的司徒雷登,表示对那消息的严重关切与震骇。他警告司徒雷登,这将可能给学生们带来政治上的震荡,因为这消息将“有力地煽起反美骚动”。他强烈呼吁司徒雷登严肃考虑此事。此后不久,胡适从美国报纸上读到关于皮尔逊案更详细的报道,意识到军法官的建议尚待海军部长的最后批准。他立即又发了一份标明了“紧急”的电报给司徒雷登,强烈敦促他让美国政府认识到全中国正在“非常焦急地观察”皮尔逊案件, 把它当成是对“美国司法的一个考验”。他直截了当地拒绝了美国新闻报道关于皮尔逊是“在全国学生抗议中”被判决的声称,提醒司徒雷登,抗议发生在1946年12月30日,而军法审判是在1947年1月17日开庭,皮尔逊则在1月22日被判决。
在获知皮尔逊案的消息后,沈崇的父亲沈绍给胡适发了一封措词激烈的信,谴责美国人无视正义。他指出,已经得到确凿证明的皮尔逊的犯罪行为被撤销,必将使得中国人对美国坚持法治的倾慕心理烟消云散。他请求胡适敦促中国政府代表他的女儿加以干预,以期正义得到伸张。美国海军部随即宣布案件仍在调查中,其目的是为了平息再度激起的兴奋。但在八月中旬,海军部长苏利文宣布因为缺乏证据而撤销原判决,国防部长杰姆斯·佛理斯托尔签署了最后的命令。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愿意,均按强奸论处。猥亵幼女罪,或奸淫幼女罪,不管女孩是不是自愿的都构成以上罪名,而且法律规定在量刑上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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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界定
婚内强奸: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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