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公需课程民法典,2021民法典第236条规定?
2021民法典第236条规定?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也就是说,三娃必须把房子还回来。”检察官公布了正确答案,乡亲们“如梦初醒”。
这个场景是今年6月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在该区铜鼓镇刘骥村开展“解读民法典,宣讲到乡村”活动的一幕。一传十,十传百,听说民法典讲得好、很实用,周围镇村纷纷联系上检察官预约了接下来的“普法档期”。
2021民法典关于病退方面的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
(四)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2021年新的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在原合同、侵权责任、物权等部门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增删修改,汇编为现在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每个分编都有新的规定。以人格编为例,《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还对各类具体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分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2021年民法典居住权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对居住权有已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居住权的含义及特征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跟其他物权不一样的地方在于:1、居住权人对房子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2、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3、居住权与房屋租赁不一样,租赁最长不超过20年,但是居住权却是一种可以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4、居住权的设定是一种恩惠行为,因此居住权不可转让;5、居住权人对房屋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人不能将房屋用于出租等营利活动。
二、居住权的设立、期限及消灭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或协议设立,一般是无偿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
居住权设立之后不可以继承和转让,仅供居住权人居住,一般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设立居住权可以明确具体期限,例如20年、30年等,也可以约定直至居住权人死亡,但居住权消灭后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之后居住权才算是正式消灭。
三、居住权的适用
(一)家庭成员之间
家庭成员之间设立居住权不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也包括其他跟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关系的人员。如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自己老无所居;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花掉一生的积蓄,可以在房子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被子女“扫地出门”;离婚时一方为困难一方设立居住权;再婚老人去世后为老伴设立居住权,避免老伴无家可居;或独居老人为家庭长期服务者(如保姆、远方亲戚、长期照顾自己的亲朋、邻居等)设立居住权等。
(二)以房养老
年老无保障的老人或低薪退休老人可以将唯一住所转让给暂时不需要使用的其他个人或机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继续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既能保证自己居有定所,也能获取一笔收益提高养老生活质量。
(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在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体系中设立居住权,这样可以保证由国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仅以较低的价格取得房屋的居住权,更加符合住房保障制度“住有所居”的初衷。
四、结语
居住权的适用不仅限于以上几种,还可以适用于商业投资、农村宅基地等方面。但也并不是说居住权的设立带来的都是好处,也会产生一些其他问题,比如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该如何执行,购买二手房之前如何查询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等。但整体来说居住权的设立是符合我国现有国情民意的,其他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需要我们逐步发现并改进。
2021年民法典663条是什么?
2021年民法典第663条是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具体条文为: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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