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补交(深圳社保补缴是否影响车牌)
深圳社保停交一个月怎么补缴
一、深圳社保停交一个月怎么补缴
1、深圳社保停交一个月,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但是不能要求单位将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补缴社保的流程是什么
1、社保经办人员带单位社保证、公章、支票或者现金办理;
2、先填写补缴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3、由社保补缴窗口计算需要补缴的费用,当场用支票或者现金补缴;
4、补缴并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当月欠费的补缴按正常单位社保缴费额收取,次月补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深圳社保如何补缴社保
深圳补交社保有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单位补缴的,应填写或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办理;个人补缴的,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补交养老保险费。予以办理的,通过银行托收应补交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交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深圳社保可以补交吗?
只可补交养老保险,医疗、工伤险等无法补缴。
补缴社保分为深户补缴和非深户补缴,两种所提供的资料不同:
1、深户补缴年限
成为深户后在深期间的养老都可补缴。
办理流程
个人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中国、农业、工商、建设、招商任何一家的存折或卡。(以上资料需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补缴业务。
2、非深户补缴年限
近2年养老保险。
办理流程
职工社保个人无法完成补缴,需要公司帮忙补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
个人可以到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缴。
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缴的,所谓的补缴,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另外如果是补缴,滞纳金是一定会有的,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深圳社保补缴怎么办理?
补交社保包括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如果单位补缴的,应填写或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办理;
如果个人补缴的,则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补交;社保局予以办理的,通过银行托收应补交的社保费用。不予补交的,则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深圳社保补缴怎么办理
深圳补交社保有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单位补缴的,应填写或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办理;个人补缴的,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补交养老保险费。予以办理的,通过银行托收应补交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交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如何补缴深圳社保?
深圳补交社保有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种方式。单位补缴的,应填写或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打印《申请表》,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办理;个人补缴的,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补交养老保险费。予以办理的,通过银行托收应补交的养老保险费。不予补交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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