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
《反不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经常有人问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要怎么做,今天我来解答一下。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 。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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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应该诚信为本,有基本的商业道德,否则就算短时间内获得了利益,从长远发展来讲也是会受到影响的,甚至还会导致不良的后果。而商家开展非法竞争手段,就是恶意竞争。那么,大家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包括哪些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违法主体。对于经营者的确定内涵,同条第3款指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从事带有营利或收费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如医院、科研院所、学校等应当视为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市场竞争活动之中。
只有在市场竞争活动中才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市场竞争行为不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特征是不正当竞争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所在。例如,对技术秘密权的侵犯,侵权人与受害人无竞争关系时应以一般侵权行为论,只有在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竞争关系、以此损害受害人的竞争优势的情况下才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谓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是指行为违反该法的列举性规定,二是指行为违反该法的一般性规定,三是指行为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4、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损害的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经营者对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应以其他法律处理。但是,由于竞争的广泛性,在不同行业的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如某食品生产企业在宣传该食品的药用价值时,以比较广告的形式对某种药品进行贬损,那么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就构成了对不同行业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行为结果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竞争对手,更重要的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要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往往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备要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行为出现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考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有哪些的内容已经有所了解,其中每个特征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商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发生这些行为,否则的话会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影响。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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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什么特征
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如下: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 侵权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 法规 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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