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民法典配套练习,民法典1125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1125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463条全文?
《民法典》第463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关于合同编所调整的对象。众所周知,合同是我们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历来合同法都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也不例外。《民法典》的合同编部分在吸收我国以前合同法的基础上,又结合了司法实践及理论发展,从具体规则和体系两个方面对合同法进行了重新塑造。值得关注的内容有:
一、概念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易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规范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保全、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特征
(1)私法性;
(2)财产法性;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即交易关系
(3)自治性;
主要体现为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各个领域都有对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唯独合同法之中对意思自治原则体系的最为彻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最大限度的选择自由。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出自其正式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都认可其效力。即:有效。
2.合同法的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任意规范的适用。(也就是说,只要不违法,你我协商一致,可以不按合同法要求做事,按我们协商合意的做事)
3.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一具体事项做出约定时,合同法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国际性;国际化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三、调整范围
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一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四、值得注意的内容
(1)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因为身份关系具有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伦理性的特征,是不适用财产法调整的,所以,身份关系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规则调整。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身份关系协议中并非仅仅规定了身份关系的内容,还规定了财产关系的内容。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没有对身份关系协议的事项做出规定的情形下,该部分事项,可以依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典》中没有设立独立的债法总则部分,而是采用设立适用条款和增设合同编内容的方式,使得合同编具有了统领债法体系的功能。例如:《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债权债务的调整依据其性质的不同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相关的规定。
2021民法典合买卖同编全文?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20民法典内容?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民法典中贯穿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是如何分类的?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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