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交多少钱)
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对于 社会抚养费 标准,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 收养 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 结婚条件 ,未 办理结婚证 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 征地 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 保证金 ,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法律规定社会抚养费如何计算?
一、法律规定 社会抚养费 如何计算? 国家法律规定如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1]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二丶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 婚姻登记 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在现代社会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超生的话,依然需要进行征收,那具体计算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来进行参考,并且法律规定,任何人是不能够违反国家规定加收,收费项目的。
社会抚养费是什么费用?
一、 社会抚养费 是什么费用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 [1-2] 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2017年8月, 北京 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二、征收规定 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 法规 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 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性质 不是一种 行政处罚 ,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社会抚养费用,最常出现的是有超生的行为的,在很多农村地区,都希望自己能够多生儿女,以后自己养老,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也有人陪伴,因为农村地区农民文化素质不高, 法律知识 不了解,所以农村地区是多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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