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观点(论新民法典)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登记,保障居者有其房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新华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学界观点认为,居住权的设立以人为本,保障“居者有其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提到,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中新增加的一个权力,这一权力不能继承不能转让,且不收费,但需要登记。”
“居住权的提出并非首次。2007年物权法讨论时,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就提到过居住权。这次借助民法典编纂,把居住权规定到物权编里,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朱巍说道。
朱巍认为,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之下,强调其用益物权,这对于民事财产领域是一种多方处置的方式;另外,居住权将用益物权的类型多元化,在所有权、财产权实际并未转移的情况下,仅是用益物权的转移。此外,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这也就是说用益权人也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因此居住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但又能够使得“居者有其屋”。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居住权的设立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包括一些保姆在雇主家干活,老了回农村没有房子住了怎么办的问题,就可以在主人家里住,以此增强居住者的安全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民法典》中明确居住权主要是实现“物尽其用”,强化实际居住人的权利效力。通过多层次的房屋产权结构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要。同时居住权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比如北上广深的房价很贵,但企业引进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通过居住权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不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雪阳也指出,设立居住权后,可能会对房屋所有权交易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即使房屋卖了,居住权人还可以继续居住。
对民法典有什么新的认识和看法?
首先要说一点,纵观历史,每一部民法典的出台,都承载着决策者或者当权者巨大的政治抱负。其次,民法典中蕴含或体现的思想,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涉及面广而深尊重人的权利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我觉得关于民法典,我的意见
民法典最新规定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最新规定 债务 的规定有哪些 (一) 离婚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 共同财产 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 夫妻共同债务 。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四)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 抚养 教育和 赡养 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 购房 款,现在补写一张“ 欠条 ”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 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 离婚诉讼 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法院有一定的 诉讼 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 债权人 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 面对 婚姻法 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 伪证罪 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 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夫妻间的债务问题是影响双方关系的重要因素,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此类问题的解决上应该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出现一定的困难,所以自己的在生活中,对债务要有着充分的认识,债务是否属于双方之间共有的,还是其他。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看法与意见?
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它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贯穿于这次立法全过程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实现人格权独立成编。
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扩展资料:
民法典编纂的相关内容:
1、民法典分编草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心中。
2、编纂民法典,以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保护制度为基础,制定民法各分编草案,大大增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协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民法典编纂体现“人民导向”
民法典原则和精神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导向。《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编”内,其中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文结合案例及分析,与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基本原则。
一、案例介绍(内容系编撰整理,仅作阐释观点之用)。
案例1、“业务合同”规定:“......遇下列情况:......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约定款项,经确认属实的,乙方可将此行为视为违约......并有权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对甲方处以罚款......。”
案例2、“业务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顾客提供产品服务,并负责处理和解决与该产品服务相关的争议及投诉。如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双方合同约定或与乙方届时认为的合理标准不相符合的,则按照甲方在前述缺陷产品服务收费总金额的25倍,作为乙方商誉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一经发现甲方违反‘竞争限制’条款,与他人有场外交易行为的,则甲方应以该场外交易金额的50倍,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1、“案例1”关于“处以罚款”的规定内容。
罚款是国家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处罚手段,它主要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商事合同双方都是民事活动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向对方处以“罚款”。根据《民法典》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合同双方相互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签署合同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据此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罚款与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考虑到案例1的合同双方民事主体对条款规定可能存在“误解”,应该将“罚款”实际理解为“违约金”或“罚金”的话,此处的“违约金”也因约定过高,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符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够“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违约金超出法定限度的部分,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并且,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约定违约金一般不能够超出损失的30%。案例1中的“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之约定,显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之合理限度。
2、“案例2”关于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比如,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多少百分比例来计算损失额(案例2即采用此方式)。但是,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民法典》以及目前还现行有效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多数观点认为,处理这一问题时,除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外,还应遵循《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第130条和第133条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法》的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一方存在被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一般要予以认可,即便双方约定的赔偿金超出损失额的30%。对此,酒店在被要求签署有案例2内容的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以免给自己带来几倍、甚至几十倍高于实际损失赔偿的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尽管《民法典》有1260条规定之多,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是,法律基本原则所形成的一条导向主线则贯穿始终,它们体现和强调的是《民法典》的精神。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