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王,德国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对吗?
德国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对吗?
错误。
德国商法本身是对民商合一体制的反叛。由于德国的立宪政体不允许实现私法一元化,加之德国商法比较合适地划分了民法与商法的范围,赋予了商人以扩大了的涵义,因此德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德国商法是一部比较成功的作品,由此使得民商分立体制在德国始终处于稳固的地位。
德国商法所采用的主体标准,所采用的商人概念,仍然受到包括德国学者在内的西方学者的质疑,如德国学者哥德法奇密在十九世纪末就曾对民商分立体制和主体标准提出过尖锐的批评。
新法典是谁编制的?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的诞生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是彼时对自然权利和交易规则的完美表达,因此法学家乌尔比安道出私法的真谛: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将罗马法作为基础编纂范式,无数成文法国家继受其衣钵,成为全球民法的共同历史基础。
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民法法典化的本质正是政治运动,始于18世纪晚期的欧洲法典化潮流无不服务于各种政治目的,法国民法典成为法国革命的皇冠,巩固和实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等革命理念。意大利民法典直接促进了亚平宁半岛的统一,奥地利民法典迅速将奥匈联结整合,皆通过法制统一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建立。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开创了民法典编纂的先河。
十八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封建领主制经济正在严重阻碍资产阶级工商业和私有制的发展,亟需一部民法典来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提供保护。然而当时法国的法律体系却非常混乱,鲁瓦河南北分别通行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同时还掺杂各种教会法和王室法令,分散零落的旧民事立法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的需求。
几任革命政府为铲除旧体制,都以制定统一民法典为政治追求。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三次临危受命,于1793年、1794年和1796年提出民法典草案,均在革命议会审议中宣告流产。直至1799年,拿破仑打破僵局,他在雾月革命当天下令制定民法典,其敏锐深邃的政治远见令人叹服。在拿破仑的支持下,执业律师雅克米诺发布了民法典草案,成为正式立法的先声。
此后,由特隆歇、包塔利斯、特莱拉、马尔维尔等法学精英组成“四人委员会”,由时任第二执政的康巴塞雷斯全权领导,经过四年的起草工作迅速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
与法国民法典几乎相隔百年,1900年1月1日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德国步入繁荣强盛的序曲。
19世纪前的德意志联邦民事法律繁多庞杂,境内数十个拥有主权的成员邦之间,交错着完全不同的私法体系。在整个18世纪及19世纪初,德意志的几个大邦都进行了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重点就在于民法典,如巴伐利亚经50余年努力,于1756年制定出欧陆最早的巴伐利亚民法典。
19世纪末,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带领下,德意志逐渐完成政治统一,随之而来的便是德国工业经济的急剧发展,从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转变为工业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人民对统一民法典的共识和热情日益高涨。
德国民法典虽然完成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时期,但是其立法酝酿和编纂的过程异常漫长。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定时的政治强人主导模式,德国法学家对制定进程有至关重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是否要编纂统一民法典这一问题发生过诸多经典论战,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论战。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于1814年发表《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他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共同的德国民法典取代难以容忍的多种多样的德意志地方法,同时以此奠定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民族的统一将会促进德国的统一,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复兴的前提”。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则站在对立面,他并不反对制定民法典,只是认为在当时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我们是殊途同归。大家都朝着共同的目标,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抵制任性与虚伪的侵蚀,同为民族联合,齐心协力。”话虽如此,事实上,萨维尼及其追随者的反对直接导致法典制定的进程延后了近半个世纪。直至1873年,德意志共和国国民议会终于启动立法事宜。
经过长达27年的争论和修订,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团结民族意志、提取罗马法理论精要的基础上,《德国民法典》磨砺而成,成为世界法学史上的又一座高峰,享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德国民法典沿袭潘德克顿体系的编纂模式,其精深的概念理论、缜密的逻辑体例以及准确的法律术语,显示出卓越的立法技术,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道:“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
放眼19世纪全球盛行的民法法典化运动,瑞士、俄罗斯联邦、阿根廷、日本等国家无不将制定本国的统一民法典作为国家政治改革的必经之路。尤其是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于1898年迅速制定实施了《日本民法典》,实现了国家法制的现代化改革,极大推动了日本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举成为亚洲第一强国。
日本民法典受到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深刻影响,学者穗积陈重坦言:“今德意志帝国脱法国之羁绊,新恢复其自由。然国内分裂,群雄割据之势。此实国家危急存亡之秋也。苟为国民者,为日耳曼民族者。大发扬国民的思想,弃联邦诸国之小异而采大同。一致协同,荡扫法国之余势,不可不维持德意志全国之独立。而其能至此者,则德意志之普通民法编纂也,为德意志联邦之法律统一,使各联邦人民栖息于同一。”
中华法系中的民法元素
与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制度是孱弱,甚至短缺的,但是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也曾出现过商品经济一度繁荣的时期,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元素以及对人民的关怀有鲜明的体现。即使没有成文民法典,也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民法体系,私法规范仍可窥见于判例、礼法、诸法合体的法典、诏书条令、契约等丰富形式的素材中。
中华法律体系的核心思想在于人本。自夏商时期而始的天道观,并非仅宣示皇权的正当性,也在于警示统治者重视“敬德”、“保民”对政权维系的重要作用。
经历殷商覆灭和礼崩乐坏,天命与民心论开始结合,人民的地位和道德价值不断提高。《慎子》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适时,孔子创立仁学,“仁者,爱人”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中的人本主义和仁政理念。其后孟子进一步将之升华为民本主义的“仁政”学说,发出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声。对此,李钟声先生予以高度评价:人本主义完全出于中国人的哲学智慧,凝成中华法系中最基础的法律理论,具有超越时空、万古长青的价值。
直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人本、重民、仁政思想,已经深刻影响国家的政策与律法,形成了比较确定的法律规范。在中华法律体系中,民本思想体现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免死承祀等理念和制度,虽然欠缺现代民法的权利观念和规范语境,但是以人伦道德自觉为逻辑起点的中华法制文明,仍能寻觅到寻常百姓的社会生活规则,发挥着现代民法的诸多功能。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民法制度并非现时所称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法和身份法,而是编制于各种家族、婚姻、食货的礼制中。同时,中国古代的民事权利主体中鲜见庶民个人的形象,民本的关怀与“家”的单位密不可分,户的家长制统治之上还存有宗法制的族长统治,因此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乃至婚姻自由往往被吸收到家族规范中。
中华礼制源于商周时期的祭祀和日常生活中的饮食程序、次序,逐渐固化为取决于性别和血缘上尊卑长幼亲疏的人伦宗族制度。
周公制礼后,几经损益,终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之根本,史料推定当时的礼制内容,大约就已涵盖田制、嫡长子继承、宗法、分封、服爵谥、等差仪节等。居正在《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中评价道:过去我国法律中礼治的成分几乎占百分之百,几乎所有的道德观念都可纳入其中。结果所至,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完全混淆不清。但是中国古代的礼法虽然数千年一以贯之,作为行为规范却内容广泛,异动不止,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主要收纳在礼中,所谓“分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秦汉以降,有“令”来规范百姓活动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与犯罪刑罚不同,令的内容一般不直接规定具体制裁措施,已显现相对独立的民法规范属性。但是中国古代法制重刑法、轻民法又是不争的事实,“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唐代有律、令、格、式等四种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看似各司其事,然而实际上多是以“律”的刑罚制裁来保障其他三者的实施,所谓“其有违(令、格、式),及人之为恶而入罪戾者,一断以律。”典型如《唐律疏议.杂律》中,“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已过价而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这类规范不胜枚举,也无怪世人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会抱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偏见。
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在《泰西国法论》中首次译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一词,经清末变法传入中国。
清末囿于内忧外患之危难,沈家本主张的“师夷变法”为清廷所采纳。1905年3月13日,沈家本和伍廷芳两人共同上奏,恳请将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立”,由此变法中的民律修订成为最重要的部分。鉴于当时国内并无民法典制定的先例,因此师法强邻日本,间接承继德国。一时间,众日本学者赴京教授日、德等国民法,为清末民律修订打下基础。
1911年11月,由日本民法学者梅谦次郎、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协助,由修订法律馆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成。其中,松冈义正等仿照德国和日本法典的体例及内容草拟了总则、债、物权等三编,四位海归法学家章宗元、朱献文、高种和与陈箓则分编完成亲属编和继承编。
作为中华民国民法起草者的傅秉常曾这样评价:“中国人可以在日本找到适合远东思想,又代表西方科学的法律科学最先进的东西,而在语言上又是密切相连的。”
然而,清王朝不到两月便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行。所幸,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和内容精髓在民国立法中被认可和继承。民国时期,随着大量法律人才赴德深造、学成归国,向德国民法的主动继受充分体现于民国民法典的编纂内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旧法统”均被废止。建国初期,国家政治工作的重心在于稳定社会秩序、推进土改运动、巩固革命成果,虽然在1954年和1962年曾两次发起民法典制定工作,甚至完成民法典编纂的草案,但是在不同阶段被中断。最终,1978年之前制定通过的民事法律,仅有《婚姻法》一部。
渊源上,我国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直接参照苏联民法。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但《苏俄民法典》也很大程度上借鉴于《德国民法典》,如梁慧星教授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及此后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仍旧与大陆法系民法尤其《德国民法典》相通,有着相同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编纂体例。”
改革开放后,国家民法制度的荒芜状况与经济建设的强烈需求形成鲜明反差。在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关切下,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被提上日程,同时中央与时俱进地转变立法思路,主张“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民法典制定进入到循序渐进的历史新阶段,虽然分别于1979年、1998年、2001年先后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均未结出最终成果,但是得以不断产出《经济合同法》(1982年)、《商标法》(1983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7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专利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各部民事单行法,逐步实现了民法典体系的制度完善,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保障。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即启动编纂工作。
中国选择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民法典编纂道路,以既存的民事单行法和本土实践为基础,同时又充分参酌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技术和经验,具体的编纂采取两步走: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其次,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最终合并为完整草案。
历时5年有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亦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深刻践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全文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编、1260条,不仅仅是涵盖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的生活法则,更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向往美好幸福生活、中华民族追求繁荣富强和伟大复兴的家国梦想
比较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其开创了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了道路。《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本文以两部民法典之异同为主题对二者进行对比,以期在此对比研究下加深我们对整个资产阶级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历史的了解,从而对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的民法理论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迪。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两部世界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十分显赫。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而德国民法典则丰富和发展了大陆法系。我们在对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助于我们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术。 一、从立法的时代背景上分析 《法国民法典》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的产生重要经历了以下历史阶段:在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国出现北方习惯法和南方成文法的划分。在这种混乱的法律环境下,法国逐渐承认罗马法的合法性,从而使法国的民事法律规范逐渐形成了习惯法体系。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发后,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这些“中间法律”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为目的,但其作为一种过渡性法律,法律不统一现象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当时各方利益集团都希望新的民法典反映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1799年拿破仑执政以后,组建法律起草委员会并亲自主持开始起草民法典。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布实施。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资本主义已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当时社会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对个人做出必要的限制、强调国家的干预等。19世纪的德国也存在不同地区使用不同法律的胡乱现象,为了追求法律的同一性,1873年德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19世纪初中期关于民法典的编撰形成了法典编撰派和历史法学派,他们的争论为民法典的编撰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19世纪后期,德国法学家在重视罗马法的同时吸收了一部分日耳曼法的内容,使得民法的体系具有了合理性。1874年7月,德国联邦组建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经过起草委员会两次审核和修改,最后形成了“帝国国会法律议案”。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议案。经过帝国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签署,帝国法律公报的公布,《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及内容之比较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主要以罗马法、习惯法和国王的赦令为法律渊源。由于此法典产生于自由资本时代,所以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离、人身自由、合法自由等为基本原则。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为基础,除总则外,分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三编。由于拿破仑在主持法典制定时很少让纯粹的法律争论参与,力求让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现实生活而不是法律技术上,所以《法国民法典》即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法国民法典》之所以能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主要在于它的内容体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需要。 《德国民法典》主要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且根据19 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德国民法典》虽然仍保留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法的基本原则,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们在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则有所有权有限原则、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等。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篇。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注重立法技术的应用,其语言比较抽象和概括,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是适应帝国主义时代要求的,所以从其之后,《法国民法典》对各国民事立法的影响大大减少。 三、两部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民法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科学实用的民法典也显得越来越迫切。通过借鉴,我们在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中国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必须注重引进的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树立正确的民法观念。二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自足国情,体现社会化的要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革命的产物,而德国民法典是立足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产生的,所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坚持基本国情,在促使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和保障人权,才能适应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三是确立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坚持理性主义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坚持理性主义的情况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导意义。此外,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言语的实用性,这样的法典才能被人们充分理解和应用。 四、总结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大民法典时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后者是代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法、德两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的两面旗帜,是资产阶级民法发展的两个里程碑。对后世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和1896年 德国民法典 都沿袭了罗马法法律内容的划分方法吗?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
《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德国(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20世纪世界上最有名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从19世纪末期开始研究编纂,最终于1900年1月1日确定施行的民法法典。
该法典还与我们熟知的《法国民法典》一道被称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典”。德国民法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同时又结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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