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语言2021年的合同中写着“依据《合同法》”等话语,还有效吗
2021年的合同中写着“依据《合同法》”等话语,还有效吗?
这个应该问题不大,依据什么和不依据什么不是你的合同里面说的算的,要看国家的法律,也要看你的合同里面的具体条款。
就是说什么呢,你们合同的订立双方,任何一方在这上面耍点小心眼、玩弄点小聪明,都不会得逞的,只要里面的条款在国家法律管辖的范围内,那就按照现行国家法律去执行,比如《民法典》。
就这几个字,实际上没啥影响,就是开篇大家习惯,那你也可以写从《宪法》、《刑法》......等国家所有现行和过去的法律名称都写上,也没问题,不是你写上就默认你的合同按照这个法律去执行,那就有点开玩笑了。
具体按照哪部法律、哪个条款去执行、解释,权利在全国人大,在现行的法律里面,没有纠纷、没有争议的时候都好办,有纠纷和争议的时候,是法院根据纠纷和争议的内容来判定适用哪部法律、哪些条款。
不知道经过我这一番解释,各位清楚没有。
还有一些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人伦道德底线的条款和约定,也是不被承认有效的。
举个例子,比如某两人签了一个合同,某甲因为无力抚养自己的孩子,把孩子作价N多钱卖给某乙。没错,这是一个民事合同,但是前提不存在,因为这个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人伦道德,所以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明白了吗?订立合同要看内容和订立时双方的真实意图,就是明显的不平等合同也是不允许的。
民法典合同条款文义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具体特征。
(3)价款或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旦合同订立,如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
(3)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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