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民法典(我和民法典有个约会)

2022-11-18 民法典

相约去游泳,其中一个被淹死了,同伴要担责吗?

这是个案例你可以看一下,案情显示,丁一、刘宏、苏青、陈文、赵华为同学关系。2020年5月的一天,五人相约聚餐饮酒至晚上十一点多。散场后,五人并没有回家,而是趁着酒兴来到公园的湖中游泳。五人将衣服脱在“湖深危险 禁止游泳”警示牌下,纷纷下水。丁一不小心滑入深水区,在场同伴立即呼救、打电话报警,救援队赶到现场,将丁一打捞上岸,其已经失去生命体征。丁一的父母遂将观景湖的管理单位水务局、街道办、下水同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湖为开放性生态观景湖,并非营业性游泳场所,水务局和街道办作为观景湖的管理人,仅对该湖水利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进入公园游玩的人,管理人已在湖边多处醒目位置安装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尽了安全提示义务,故水务局、街道办对丁一的溺水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丁一与其他四名同学一起决定到观景湖玩水的行为,应当属于邀约行为,五人均为十六、七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预见到下湖游泳具有危险性,五人明知该湖禁止游泳,自身又不会游泳,在深夜、酒后下湖玩水练习游泳,使危险性明显增加,五人邀约参加危险行为,与丁一不慎滑入深水区,导致悲剧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此丁一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四名同学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判决刘宏、苏青、陈文、赵华共同承担10%的连带偿赔偿责任,共计84658元,鉴于四人均为未成年人,由四人的监护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大好年华不幸溺亡,令人心痛。但家庭监管和孩子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缺失,是更应该反思的地方。承办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值得我们每个人警醒,社会、家庭、学校、各职能部门等都要重视起来,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别让悲剧一再发生。(文中均为化名)

朋友一起喝酒一人意外死亡在法律上怎样处理

朋友一起喝酒一人意外死亡的,劝酒人行为主观上如果存在过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饮酒过程中劝酒人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刺激对方、利益引诱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醉酒的人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喝酒的过程中是不是给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劝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后谁去扶助他,经醉酒死亡后陪酒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之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在民法上称为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生活中常见的有搭乘便车,顺路带东西帮忙买东西,约人吃饭,相约玩游戏参加宴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等,但是《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违法主体、法律义务主体、法律责任主体分别是谁。

违法主体、法律义务主体、法律责任主体分别如下:

1、违法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并不是任何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单位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违法的主体;

2、法律义务主体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3、法律责任主体是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合组织”类推为法律主体。至于法律主体是否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或者责任。

法律主体作为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并不仅仅代表着生活于现实世界中的你、我、他,更为主要的,这是一个源于人的尊严、人格而形成的重要理论范畴,是对人的本质的一种法律抽象。正如杜兹纳所说:“道德哲学与法理学都假设了一个自主自律的主体。”“自主”意味着人的理性与人的目的性,在法律上必须假定人们能够为自己安排合理的生活计划,理性地进行法律上的行为,没有这重预设,自由、权利等范畴就失去了基本的主体依托。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怎么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第五项兜底条款。

民法典 喝酒死亡,陪喝的人应该如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法规是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一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相关规定的,但是有规定明确了行为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为劝人喝酒的行为导致别人死亡的,是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如果没有办法确定整个过程是如何的,那么双方需要分担损害结果的赔偿。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如果出现死亡的话,陪喝的人在没有出现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当事人喝酒死亡的,一同陪喝的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强迫他人喝酒导致他人死亡的;2、明明知道他人不可以饮酒仍然劝其喝酒的;3、没有将醉酒的人员安全护送到家的;4、一同陪喝的人明知道他人酒后驾车但是没有及时进行劝阻从而导致他人因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祸死亡的。具体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自身情况来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支付的是丧葬费以及死者在生前的抚养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如果构成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罪的,应当按照受诉的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所需支出的标准进行计算,赔偿的义务人可以请求对方以定期金的方式进行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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