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反诚信民法典184条
民法典184条?
《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
1、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一些问题,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影响,其中亦有法律不当适用的因素。社会对善意救助者反遭诬陷议论不断,甚至质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引导性。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将凝聚起强大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 。
2、法律价值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为了鼓励相关的人员,从事一些善意的救助行为,对于善意的行为人所产生的一些行为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这条法律规定的法律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律中的运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它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被叫做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还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确认这一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原则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各项民商事类、经济类法律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其中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七种,分别是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基本行为准则为:第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欺骗性交易行为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⑴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⑵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所有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力维护,也反应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法》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该法第四条特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表明,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消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消法》为消费者共设立了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
民法典租赁合同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拖欠租金,出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2017年10月,被告A公司向B公司租赁店面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年租金为80000元。因受疫情影响,A公司经营困难,自2020年1月开始未支付过相应的租金,经过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为此,B公司于2020年5月向A公司发送函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返还案涉房屋。A公司收到B公司函件后,未予理会。
2021年3月,B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于函件送达日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至合同解除日的房屋租金及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已经搬离房屋,还需承担占有使用费吗?
庭审中,A公司抗辩称,既然B公司已经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其也已于2020年6月搬出房屋,那么无需再承担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B公司认为,虽然其已经通知A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但A公司自始至终未告知过B公司已经搬离房屋,也未交还钥匙,所以B公司至今未接收过租赁房屋,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仍然是A公司,那么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仍然应由A公司负担。
法院审理
未履行房屋交还手续,需承担占有使用费
由于A公司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B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B公司将解除通知送达给A公司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A公司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然A公司虽早已搬离房屋,但其并未通知B公司,也未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包括清理房屋、交还钥匙等,可视为租赁物仍然在A公司的占有、使用中,故法院判令A公司仍应支付至房屋实际交还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经常会有误区,认为搬离房屋了即意味着不需要再支付租金了,但事实上,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一个交还租赁场地的手续,如对方并未接收租赁物,那么仍应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所以,在租赁合同解除后,首要事项是腾房,并通知出租方接收房屋。
Vol.1
法官支招
1.房东通知解除合同,承租人搬走后还需要通知房东吗?
需要!合同解除只是其中一个法律行为,解除后的效力是各自返还,返还房屋或者返还租金、押金等。如未履行返还手续,或者未经对方确认,合同解除的返还行为仍未完全完成。
2.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房东不来收房怎么办?
承租人仍然需要继续腾房,并通过合同上留下的联系方式或者其他可能联系到的方式告知出租人来接收房屋,保留凭证,否则房屋占有使用费仍然需要支付。
3.房东押金没有还我,我可以占着房屋作为对抗吗?
不能!双方之间即使有其他纠纷的,也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如继续占着房屋,则可能会认定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仍然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4.腾房后,就留了一些不值钱的“垃圾”在房屋内,也要支付占有使用费吗?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交付房屋手续,即使房屋内的东西价值再低,也视为占有使用房屋,还是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5.形式变化,连年亏损,租赁合同远远还没到期,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通过诉讼解除租赁合同!但要满足以下条件:承租方不存在恶意违约;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出租方拒绝履行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Vol.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事法律关系的哪些表述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类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帝王的宝座退位,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或补充。应当注意的是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的界限。诚实信用与善良风俗均属于一种道德准则,但二者存在和发生作用的领域不同。只要把握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便不至于与公序良俗原则发生混淆。
民法典对于诚信原则是有规定的,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就必须要遵守诚实守信,而且要恪守承诺的相关原则规定,如果有一方出现不诚信行为,到时候另外一方是可以直接请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严重的情况下,甚至整个合同都无效。
怎么算违反民法典第七条?
《民法典》第七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又被称为民法第一原则或帝王原则。
单纯字面上理解第七条的含义不难,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话也浅显易懂,没有文化的人不需他人解释也能理解。过去我们讲“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其实就是一个“诚”字最好的注释。
“信”是什么?信就是信用、守信,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说话算话,一诺千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存,历史上最有名的立竿见信事件大概就是商君变法前在广场立竿向老百姓宣示,国家将守信用,守法度。
诚实信用,也本是我们传统文化中优秀的精神食粮。大丈夫立身处世,诚信为本,才能立身于天地之间,上对的起苍天,下对的起百姓,才能成就一番留名千古的人生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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