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民法典最新消息,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
2021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时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03010 010 03010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适用时间效力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延续到民法典实施后,由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但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期望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规定,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可以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审判。
第五条民法典实施前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
二、追溯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前,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出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经通知对方,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的情形之一,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典实施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民法典实施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行为之一,就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被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之一,对被遗赠人是否丧失被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死亡,遗产未继承未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但是,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处理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民法典实施前遗嘱人以印刷方式制作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但是,遗产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处理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民法典实施前,被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民法典实施前,被害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保留侵权人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民法典实施前,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者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民法典实施前,从建筑物中倾倒物品或者从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给他人造成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
三、联系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民法典实施后继续履行该合同,因民法典实施前的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21条民法典实施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立公证遗嘱,民法典实施后立新遗嘱,死亡后与该几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损害的结果出现在民法典实施后的民事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未规定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且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知道或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法院予以民法典实施后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在民法典实施前受到威胁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约定不明确,主债履行期限距民法典实施日不足二年,当事人主张担保期距主债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主债履行期限至民法典实施日未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担保期为主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审查完毕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旧案怎么处理?
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旧案,不适应新的民法典,应当按照旧案实际发生时对应的法律标准进行判定。
2021年民法典第1120和1130条内容?
《民法典》第1120条所规定,即“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详见该条理解与适用,在此不予赘述。需要说明的是,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的立法原则,也是国家对继承立法的目的。《民法典》新规第1130条第4条款规则: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021民法典物权编中抵押权修改?
(一)调整抵押财产范围
1、民法典342条:删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2、民法典395条:明确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3、民法典第399条:删除耕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限制,允许就土地经营权开展融资担保
(二)民法典第401条:关于流押条款的修改
由于流押条款直接约定了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所以历来争议较大。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直接禁止流押,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给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九民纪要》第71条明确虽然对于流押条款中关于所有权转移部分应认定无效,但承认其抵押权利,债权人可以就流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也延续了《九民纪要》的精神,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民法典第405条:优化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将租赁权设立的时间节点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延长至“抵押权设立前”;将租赁状态由“抵押财产已出租”改为“已出租并转移占有”。做如此修改的原因是《物权法》第190条判断先租后抵先是以“订立抵押合同”为准,而后又以“抵押权设立”为准,形成“双重标准”,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四)民法典第406条:关于抵押财产流转的修改
抵押财产转让从《担保法》下不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无效的禁止转让阶段,发展到《物权法》下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限制转让阶段,再发展到《民法典》时代的可以转让,虽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对未通知转让是否无效未置可否的相对自由转让阶段,法律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五)民法典第415条: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216号案[1]中 明确认定结合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对抗效力产生时间的规定,应以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具备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的顺位。抵押登记在先则抵押权顺位在先,动产占有在先则质权顺位在先。
二、《民法典》及《新担保解释》中对抵押权的沿用和细化
(一)新担保解释第49条:以违法违章建筑抵押的,合同无效,抵押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担保解释》第49条沿用了《担保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明确以违法、违章建筑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同时,该条对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即依据《新担保解释》第17条第1、2款的规定,抵押人按过错承担责任。
(二)新担保解释第50条:划拨地、划拨地上的房屋抵押有效,变价时需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从“需要经过审批”到2004年“登记视同审批”,再到2010年“无需审批”三个阶段。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2004年以前,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未经审批同意,认定抵押合同无效。2004年以后,因为登记即视为审批以及2010年以后无需审批,故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担保解释》第50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未经批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并规定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新担保解释第51条:土地抵押的、地上已存建筑物一并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抵押权人可就房地一体按登记先后顺位行使抵押权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均规定了房地一体抵押。由于实践中存在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对房地均享有抵押权,此时就涉及抵押顺位如何确定的问题。《新担保解释》第51条吸收了《九民会纪要》第61条的规定,以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结合《新担保解释》第51条及《民法典》第417条,在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一并抵押的建筑物的范围以抵押时点为界分,抵押权及于抵押时已有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续建部分。
(四)新担保解释第52条:抵押权预告登记需在完成正式抵押登记后方可行使抵押权
实践中,可能发生权利人基于抵押预告登记请求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对此,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持否定的态度。《新担保解释》第52条吸收了上述意见,规定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不具有设立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尚需办理首次登记抵押权方有效设立。在(2020)最高法民申57号案[2]中,最高法院就认为“在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此时,M银行曲靖分行作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其享有的是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一审法院判令M银行曲靖分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
为避免诉累,虽然当事人办理的是抵押预告登记而非抵押登记,但经人民法院审查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主张取得抵押权,无需等待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主张抵押权。实践中,已有部分地区采取抵押预告登记在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下自动转为抵押登记的做法,且该做法已经获得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的认可。当然,即使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经审查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其在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时再行使抵押权。
2021年民法典废止担保法了吗?
是的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时将有九部法律废止。《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的颁布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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