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9大亮点总结,《民法典》中有哪些知识点值得重点关注?
《民法典》中有哪些知识点值得重点关注?
您好,我是易轶律师!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来聊聊《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有哪些值得重点关注的点吧~
1、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2、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3、增加了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
4、完善了婚姻过错的赔偿制度;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6、明确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
7、明确其他的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
8、明确了2种情况下,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就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9、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行为的代理权;
10、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单独提出诉讼了;
11、分居满1年,一方又再一次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12、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判决,要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13、明确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权利;
14、明确规定了离婚的时候有过错方,应该向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及亮点?
01、人格权独立成编
从体系构建上克服了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02、不制定债法总则
而使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减少了法律适用的难度,维护了合同法总则规则体系的完整性。
03、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以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责任的共通性规则为总则,以“归责原则的特殊性”“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两条主线构建分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扩充免责事由之自甘风险
⊙亮点二:扩充免责事由之自助行为
⊙亮点三: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亮点四:新增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亮点五:实质性修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
⊙亮点六:细化网络侵权责任
⊙亮点七: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吸收司法解释的内容
⊙亮点八:新增“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亮点九:新增生态破坏责任
⊙亮点十: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2021民法典物权编中抵押权修改?
(一)调整抵押财产范围
1、民法典342条:删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2、民法典395条:明确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3、民法典第399条:删除耕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限制,允许就土地经营权开展融资担保
(二)民法典第401条:关于流押条款的修改
由于流押条款直接约定了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所以历来争议较大。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直接禁止流押,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给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九民纪要》第71条明确虽然对于流押条款中关于所有权转移部分应认定无效,但承认其抵押权利,债权人可以就流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也延续了《九民纪要》的精神,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民法典第405条:优化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将租赁权设立的时间节点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延长至“抵押权设立前”;将租赁状态由“抵押财产已出租”改为“已出租并转移占有”。做如此修改的原因是《物权法》第190条判断先租后抵先是以“订立抵押合同”为准,而后又以“抵押权设立”为准,形成“双重标准”,不符合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四)民法典第406条:关于抵押财产流转的修改
抵押财产转让从《担保法》下不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无效的禁止转让阶段,发展到《物权法》下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限制转让阶段,再发展到《民法典》时代的可以转让,虽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对未通知转让是否无效未置可否的相对自由转让阶段,法律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五)民法典第415条: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216号案[1]中 明确认定结合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对抗效力产生时间的规定,应以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具备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同一动产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的顺位。抵押登记在先则抵押权顺位在先,动产占有在先则质权顺位在先。
二、《民法典》及《新担保解释》中对抵押权的沿用和细化
(一)新担保解释第49条:以违法违章建筑抵押的,合同无效,抵押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担保解释》第49条沿用了《担保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明确以违法、违章建筑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同时,该条对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即依据《新担保解释》第17条第1、2款的规定,抵押人按过错承担责任。
(二)新担保解释第50条:划拨地、划拨地上的房屋抵押有效,变价时需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经历了从“需要经过审批”到2004年“登记视同审批”,再到2010年“无需审批”三个阶段。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2004年以前,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未经审批同意,认定抵押合同无效。2004年以后,因为登记即视为审批以及2010年以后无需审批,故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担保解释》第50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未经批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并规定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新担保解释第51条:土地抵押的、地上已存建筑物一并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的、抵押权人可就房地一体按登记先后顺位行使抵押权
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均规定了房地一体抵押。由于实践中存在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对房地均享有抵押权,此时就涉及抵押顺位如何确定的问题。《新担保解释》第51条吸收了《九民会纪要》第61条的规定,以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结合《新担保解释》第51条及《民法典》第417条,在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一并抵押的建筑物的范围以抵押时点为界分,抵押权及于抵押时已有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续建部分。
(四)新担保解释第52条:抵押权预告登记需在完成正式抵押登记后方可行使抵押权
实践中,可能发生权利人基于抵押预告登记请求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对此,司法实践中的权威观点持否定的态度。《新担保解释》第52条吸收了上述意见,规定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不具有设立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尚需办理首次登记抵押权方有效设立。在(2020)最高法民申57号案[2]中,最高法院就认为“在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此时,M银行曲靖分行作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其享有的是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一审法院判令M银行曲靖分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
为避免诉累,虽然当事人办理的是抵押预告登记而非抵押登记,但经人民法院审查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即可主张取得抵押权,无需等待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主张抵押权。实践中,已有部分地区采取抵押预告登记在符合抵押登记条件下自动转为抵押登记的做法,且该做法已经获得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的认可。当然,即使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经审查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其在具备抵押登记条件时再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精髓总结?
《民法典》的精髓和要义在于一个"民"字;是对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发展;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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