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虚拟货币民法典丨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民法典丨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的专属性的虚拟物,包括ID(如QQ账号、电子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则是指大型多人在线网络游戏中的物品,如特定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武器、服装、土地或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即便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形态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同样作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相同的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犯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典法对数字货币的规定
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字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显然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其次,央行等部委虽发布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数字货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数字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基于此,《民法典》也在第369条专门规定了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是合法的商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NFT非同质化代币也是代币,为何法律没有明令禁止?
NFT是英文Non-Fungible Tokens的缩写,中文的翻译名为“非同质化代币”。NFT具有不可拆分且具有独一无二的属性,即每个NFT的最小单位为1,不同于很多数字货币,不可拆分为小数。这种特性使得它可以和现实世界中的一些商品绑定,绑定之后这些商品也具有了独一无二“编号”,可被追踪,本质可以理解为将本是现实社会里面的物品施加加密数字化的一种权益凭证。NFT目前最常用的场景是游戏、艺术品、身份认证等。简言之,NFT是一种可以代表有形或者无形物品的数字资产,每个NFT均与众不同,这是NFT区别于ECR20 Token(ERC20代币)的一个典型特征,绝大数的NFT是通过ERC-721或者ERXC-1155创建的。NFT作为锚定现实社会真实作品(有形或无形)或者物品的数字权益凭证,我们可以认为NFT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具有财产属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提及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在没有进一步的明确法律规定,对NTF作出定性的前提下,目前合法取得的NFT是受法律保护的。
NFT项目应被归属于新消费领域,本质上为通过数字加密形式来购买现实商品的一种消费行为,和ICO带有金融融资属性的代币发行有着本质的区别。真实发行的NFT是一种存在财产属性的虚拟权属凭证,其不可拆分的属性使其和ICO的逻辑相去甚远。但是,如果项目方或权利方将NFT做零碎化切割或“分段式”交易,则有代币发行融资之嫌。根据现有的监管文件(例如九四公告),无论是产品类项目ICO、收益类项目ICO、基金份额类项目的ICO、股权类ICO,本质上都是将可拆分的虚拟财产、商品进行拆分分摊给投资者的手中,通过价值附加和变动呈现出证券性质。所以在NFT项目合规过程中,了解项目的运行模式,避免项目出现分割分段可能是避开ICO风险的重中之重。同时,发行人对于项目的信息披露及平台的监管报备也是避免NFT项目涉嫌ICO风险的重要解决办法。民法典加密数字货币是合法吗?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可以说,《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更进一步认可了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给所有持有或有意持有数字货币一剂有效的强心剂。有《民法典》的加持,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洗钱、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3]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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