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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员需要考什么证书)

2022-11-18 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 和 社会保险 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 证人 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 证据 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警告 ,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市场上所有出现的建筑都是由专门的工程公司来建设的,为了防止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了居住建筑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就只能在事前进行严格的检测,只有检测通过标准的建筑才能使用,不合格的只能被国家机关强制淘汰。

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又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三、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四、检测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综上所税,我们可以了解到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检测业务内容、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以及管理部门等等,对于新建建设项目的各方面要求均有明确的规定以供参考,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能够得以保障。

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检测内容有哪些内容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资质要求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分析报告前瞻》分析,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工程质量检测包括的内容,首先就是对地基的检测,如果地基的基础工程就已经不合格了,那么这个建筑绝对是一个高危建筑。然后就是整个建筑的主体结构,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建筑标准。最后就是建筑的幕墙工程了,这一点决定了建筑内部的安全质量。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员需要考什么证书)

工程质量检测是由什么组织

工程质量检测是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法律规定,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检测分为四个分类,管理体系检查、对工程使用材料检查、实体检查和行为检查。

首先管理系检查是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是进行核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日常检查验收资料、内业管理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其是否及时、真实、正确、齐全、规范。

第二步是对工程使用材料的检查。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有见证取样;送检样品所代表的量是否相符;检查检测频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送检材料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杜绝使用。

三是实体检查。以工程项目部日常检查记录为主,用检查中有无质量问题次数占总次数的比例作为评分标准,评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中发现设计不足、深度不够等现象,是否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尽快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常规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施工现场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形成相应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有相应记录。施工单位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整改的,按合同条款追究其责任和做出相应处罚,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对工程实体检查不定期抽查。

四是行为检查。严格落实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的考勤制度,对出勤率不满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是否落实到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加强工程原材料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材料使用前,完善工程材料、构配件检查、检测、验收、取样送检、登记工作;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与监理同时作为取样见证人,监督其过程的真实有效。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资料、工程量进行审核;督促驻场监理人员对工程材料、设备、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或独立检查检测;对出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的施工、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方法、措施、程序、检测仪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和要求;对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按要求整改落实,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质量检测主要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从事检测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检测活动安全管理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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