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先刑事后民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有法律解释吗?
“先刑事,后民事”有法律解释吗?
刑事案件已立案的,若与民事案件有关联,可以申请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什么是先刑后民法律原则?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求不一样,理论上不存在相互影响,但实际操作不是这么回事。。
“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据此,如果这里的“另一案”是指的某个刑事案件,那么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按“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但由于前面的规定并没有将“另一案”限定为刑事案件,所以在一般的意义上,不能将该规定作为“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
但是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违法人员向作为平等主体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因此,从纠纷的性质上看,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比民事纠纷更重。因此先将性质更为严重的纠纷解决了,再以此为据解决性质相对不严重的纠纷,从情理上讲,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先刑后民”必须是在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针对的同一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比如乙要求甲偿还欠款,两人商谈未果后甲殴打乙致乙重伤,那么按“先刑后民”的原则,乙要求甲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等民事责任,就应当在解决甲的刑事责任后再提出,实际上是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完刑事部分后再审理民事部分。但如果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欠款,法院就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决定在对甲的殴打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后再来审理甲乙之间的借贷纠纷。
民法典关于刑民交叉的规定?
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法典所蕴含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权利保障、平等保护等理念,对于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产生重要影响。从“民刑交叉”到“民刑协同”,应当成为民、刑关系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司法机关处理“民刑交叉”案件,应当充分贯彻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基于“民刑协同”的理念,通过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协调综合运用,推动此类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
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第九十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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