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2022-11-18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哪年实施的?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法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国土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15版)

收编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综合类

法条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1.17划拨用地目录

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权属登记

法条名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

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10土地登记办法

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订)

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三、土地征收

法条名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

四、土地储备

法条名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法条名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

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条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涉外法律相关

法条名称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

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

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

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8.4农村宅基地

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

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汇合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法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规划法体系包括的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同时,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已经颁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的,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有什么具体的问题欢迎继续交流。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海报

上一篇 民法典 绕过中介的规定,三方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中介违约责任怎么起诉中介?
下一篇 缓期两年执行(缓期两年执行是不用坐牢了)

长按图片保存到手机

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哪年实施的?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

正在为您获取最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