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民法典编纂的区别,民法典是哪个国家颁布的?
民法典是哪个国家颁布的?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开创了民法典编纂的先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其开创了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了道路。《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对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本文以两部民法典之异同为主题对二者进行对比,以期在此对比研究下加深我们对整个资产阶级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历史的了解,从而对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的民法理论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启迪。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是两部世界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典,在民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十分显赫。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而德国民法典则丰富和发展了大陆法系。我们在对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助于我们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术。 一、从立法的时代背景上分析 《法国民法典》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的产生重要经历了以下历史阶段:在法国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国出现北方习惯法和南方成文法的划分。在这种混乱的法律环境下,法国逐渐承认罗马法的合法性,从而使法国的民事法律规范逐渐形成了习惯法体系。尽管当时的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习惯法汇编已不能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发后,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间法律”。这些“中间法律”以废除封建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为目的,但其作为一种过渡性法律,法律不统一现象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当时各方利益集团都希望新的民法典反映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1799年拿破仑执政以后,组建法律起草委员会并亲自主持开始起草民法典。从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为36章陆续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法典颁布实施。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资本主义已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当时社会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对个人做出必要的限制、强调国家的干预等。19世纪的德国也存在不同地区使用不同法律的胡乱现象,为了追求法律的同一性,1873年德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19世纪初中期关于民法典的编撰形成了法典编撰派和历史法学派,他们的争论为民法典的编撰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19世纪后期,德国法学家在重视罗马法的同时吸收了一部分日耳曼法的内容,使得民法的体系具有了合理性。1874年7月,德国联邦组建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经过起草委员会两次审核和修改,最后形成了“帝国国会法律议案”。1896年7月1日,帝国国会通过了议案。经过帝国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签署,帝国法律公报的公布,《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及内容之比较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主要以罗马法、习惯法和国王的赦令为法律渊源。由于此法典产生于自由资本时代,所以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离、人身自由、合法自由等为基本原则。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为基础,除总则外,分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三编。由于拿破仑在主持法典制定时很少让纯粹的法律争论参与,力求让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现实生活而不是法律技术上,所以《法国民法典》即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法国民法典》之所以能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主要在于它的内容体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需要。 《德国民法典》主要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且根据19 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德国民法典》虽然仍保留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法的基本原则,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们在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则有所有权有限原则、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等。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篇。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民法典》注重立法技术的应用,其语言比较抽象和概括,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是适应帝国主义时代要求的,所以从其之后,《法国民法典》对各国民事立法的影响大大减少。 三、两部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民法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科学实用的民法典也显得越来越迫切。通过借鉴,我们在制定中国民法典时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处理好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中国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必须注重引进的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树立正确的民法观念。二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自足国情,体现社会化的要求。法国民法典是大革命的产物,而德国民法典是立足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产生的,所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坚持基本国情,在促使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和保障人权,才能适应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三是确立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原则。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坚持理性主义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坚持理性主义的情况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导意义。此外,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言语的实用性,这样的法典才能被人们充分理解和应用。 四、总结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大民法典时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后者是代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法、德两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的两面旗帜,是资产阶级民法发展的两个里程碑。对后世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法学阶梯式民法典
开山之作是《法国民法典》,也称之为《拿破仑法典》,是在拿破仑的支持下编纂而成的,于1804年公布。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也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该法典有部分条文是拿破仑本人亲自参与起草的,可见拿破仑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视程度。后来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模范法典被许多国家模仿,法学阶梯式的民法典随之推广开来。
在法国民法典编纂之前,民事规范散乱无章,没有一部法典可以作为参考。所以,法国学者就一路溯源,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发现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一书,仿照该书的结构,构架起了自己的民法典体系。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号称“让农民在油灯下阅读”,其目的在于普及法律,赢取民心,巩固资产阶级政权。
第一编是“人法”,第二编和第三编其实可以看做是“物法”,这种三编制的法典,实质上是人与物的二元对应结构,把人放在了物的前面,充满了人文主义色彩。这种人文主义的精神也与当时资产阶级革命和思想启蒙的大背景紧密相关。但是,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物权与债权,成为该法典的一个漏洞。
潘德克吞式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后,风靡欧洲,许多国家以此为模板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近一百年的时间内,无出其右者。作为法国人的 “老朋友”,德意志帝国有自己的骄傲,在1871年完成统一之后,德国也开始准备制定一部与之媲美的法典。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骄傲的德国人必然是要与法国人分庭抗礼的,所以他们选择了古罗马时代的另一部著作——《学说汇纂》作为理论基础,当时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的主要思想就源自于《学说汇纂》,因此,德国民法典也被认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最大成就是制定了总则,形成了总——分结构,使民法典具备了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总则是对分则的概括,分则是对总则的演绎。与德国人严谨的气质相符合的是,这部法典逻辑严密,用词精准,不是专业人士,轻易读不懂。此外,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典,德国民法典缺少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典自由烂漫的气质,取而代之的是保守严谨。
德国民法典的缺陷在于没有了“人法”,淡化了“人”在私法中的中心地位。这在后来导致人们认为民法就是财产关系法,演化出了“物文主义”。苏俄时期甚至直接把人身关系踢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
后来的民法典基本上都是参照法德两国的民法典而制定的,比如广受好评的1907年《瑞士民法典》,就充分借鉴了法、德民法典的长处。
西方四大著名法典?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1838年的《丹麦民法典》是依据该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也是以该法典为范本的 。
最后,还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该法典的影响,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民法典是谁编写的?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被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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