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5种情况不公正(公证处的问题)

2022-11-18 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哪些公证行为属于违法公证?

公证无效或公证违法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公证;二是公证的程序违法,两者满足一项即属公证无效。

法律分析

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公证处对于大家提出的公证申请,会按照要求和规定受理,对不符合公正要求的,就会退回公正申请。公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处公证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对于超出范围之外的内容,不予公正,这也是规范公正制度的需要。明确公正范围,不仅是健全公正制度,也是防止滥用公正的行为存在。公证法中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总的来说,确定范围,明确公正目标,提高公正的效率和质量,也是公正工作一贯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处5种情况不公正(公证处的问题)

公证处是什么都可以公正的吗?

公证处不是什么都可以公证的,依据公证法可以公证的事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希望能帮助你望采纳。

什么是拒绝公证,终止公证

拒绝公证是指在公证事项受理后,公证机关发现证明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法律事由,而拒绝给予办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④公证内容不真实、合法。③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等其他情况。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公证机关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后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复议程序。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处受理公证后,出具公证书之前,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处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停止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决定。根据规定,终止公证有以下几种情况:

l.办证超过了法定期限。从《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需经过调查的,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应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之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终止公证。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申请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在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再办理公证的可以申请撤回,但撤回公证的申请应在公证书出具之前,公证处对撤回公证的申请一般应准许,但如经过审查,公证费可按该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书虽未发给当事人但已审批的,是已出证,当事人不能撤回申请,公证费亦不退。

3.因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终止造成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当事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使公证事项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主体不存在,继续办理就毫无意义,因而应当终止公证。有的时候公证事项对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仍有意义,只要死亡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人继续承担,公证处仍可继续办理

经公证处公证的公证书在什么情况不起作用??

你好,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

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

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

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所以,在有事实推翻原公证的,公证的债权文书有确有错误的,公证书的内容违

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这样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证处不能有哪些行为?

1、跨区域公证行为

公证法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2、不应该公证的行为

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3、出现司法部的五不准行为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司发通[2017]83号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4、没有核实核查,现场勘察、询问、鉴定等等

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总之,不符合公证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公证处和公证员不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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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5种情况不公正(公证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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