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遗失(支票遗失登报声明怎么写)
支票丢了可以补办吗
支票丢了不可以补办。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
支票存款帐户的开立,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空白转账支票丢失了怎么办
空白转账支票丢失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1、遗失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资料
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转账支票是由单位签发的,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上支取款项的凭证。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它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往来的款项结算。转账支票由付款单位签发后交收款单位,不准委托收款单位代签;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各单位使用转账支票必须遵守银行的有关规定。
购买支票:客户转账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
转账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超过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转账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在票据开出六个月内,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支票的收款人、金额、日期不得涂改。
开出转账支票用以支付时无需在支票背面做背书,收到支票用于银行进账时才需要在背面填写背书信息。
空白转账支票丢失要怎么办
1、空白 转账支票 丢失可以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 诉讼 。 2、需要注意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 3、如果票据持有人的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4、银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支票丢失了怎么办
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二条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遗失或被盗如何处理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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