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民法典(遗嘱民法典新规定)

2022-11-18 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如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遗嘱规定

(一)“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将“组织”确认纳入了受遗赠的范围内。

(二)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完善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给予被继承人宽宥的权利。民法典第1125条将“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实现。同时,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的权利,从而给予继承人改过从新的机会,在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后可以恢复继承权,这有利于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化解,鼓励犯错者积极改正,回归社会正道,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定继承丧失制度的人文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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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民法典(遗嘱民法典新规定)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几种

一、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几种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二、遗产继承纠纷举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1、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这个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如下:1、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2、遗嘱继承人无范围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组织,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非继承人;3、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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