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地址)
公职律师管理条例(2)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三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可不经实习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和会费减免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是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公职律师教育培训纳入社会律师的教育培训范围,对公职律师履行公职律师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对于拒不参加教育培训、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或拒绝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带头遵纪守法。公职律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五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公职律师工作证应予吊销: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公职律师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终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不主动提出终止执业申请或不上缴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公告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职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单位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工作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申请人系新调入单位现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申请人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六)新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同意其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八)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六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不经实习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属聘用人员的提交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
(三)原公职律师工作证;
(四)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五)居住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执业地者提交,交原件校对);
(六)执业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托管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八)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退休人员不需提交);
(九)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社会执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核对);
(三)原社会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相同);
(五)申请人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相同);
(六)申请人近期二寸正装免冠蓝底正面彩色证件照二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援助律师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试行。试行之后,本办法的规定与司法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司法部的规定为准。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xxxx,xxxx年6月毕业于xx大学律师毕业,xxxx年12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xxxx年9月8日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
本人在xxxx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指导老师及本所同行的指导、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经过一年的实习,本人对律师职业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使我更加坚定自己的信念:继续锤炼自己,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执业律师。现本人已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特申请执业。
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我承诺:本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广西南宁有那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呢?
1、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2001年6月6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正式创立。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所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系广西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试点单位。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核心区——总部基地金融城购置3000多平方米5A级新商务写字楼,拥有恢弘大气的前台大厅、高档雅致办公室办公区、标准规范的模拟法庭、宽敞明亮的会议厅、精美别致的洽谈室、设备齐全的健身房及淋浴间等各种功能区域。
目前,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建立Alpha法律智能操作平台、“北大法宝”6.0版法律大数据库、“e律师”律所行政管理OA系统等法律平台库。
2、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机构,由广西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本所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本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风控导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具有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在《中国律师》、《广西律师》、《南国早报》、《法治快报》、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中国律师网、中国刑辩网等专业报刊和媒体发表过数十篇专业论文。
近年多次参加中国刑事高峰论坛、中国西部律师发展论坛、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庭立方刑事风控高级讲师培训班和高级出庭辩护技能培训班及年会论坛、中加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辩护交流会等,并作主题发言和交流发言。
3、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1月,原名广西三和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王莹文律师事务所,2010年变更为现用名。
万益总部设在广西首府南宁市,在新加坡、来宾市、防城港市、贵港市、北海市、柳州市设有分所。秉承“高效、优质,共建、共享”的理念,万益不断发展壮大,拥有约260名律师及专业人员、7000多平方米的办公面积、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及软件,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万益组建10个专业部门: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公司业务部、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刑事辩护部、行政法律部、金融证券部、涉外及海事海商部、家事与财富传承部、综合业务部、案件执行部。
4、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蔡小桂律师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2011年荣获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广西优秀律师”称号。
蔡小桂律师入选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法律顾问团成员,广西区信访局法律顾问团成员,广西法治日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法律顾问团成员。
广西股权分置改革专家评价审核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广西青联委员,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岑溪北部湾村镇银行独立董事。
5、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大成南宁)系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经广西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1月整体并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而设立。
广西远东成立于1993年6月,曾多次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区政府/广西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人民满意律师事务所”、“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十佳律师事务所”、“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系广西一流、全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大成南宁拥有一支优秀的律师团队。70余名执业律师及10余名辅助人员。大成南宁设有公司部、投资并购部、金融部、资本市场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诉讼部、涉外法律部、海商海事部等十个业务部门。
大成南宁目前正在为150多家广西境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并购重组、破产清算、改制上市、债券发行、基金设立、私募股权投融资、海外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
6、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
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12月,是广西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现有执业律师22人,实习律师1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8人具有研究生学历。
合伙人及其他大部分律师均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擅长处理房地产开发、土地交易、建筑施工、设立公司、企业管理、企业改制、企业股权、资产及债务重组、商务谈判、金融证券、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各类涉外法律服务业务。
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热情的服务态度、快速的工作效率、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护其利益,被广西司法厅评为首批全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1000-10000元/件三、按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四、代理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九、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谓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现在人大代表有没有提怎么治理装修公司乱像的
有的。
自治区人大代表、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勤说,目前,大多数开发商将购房合同与装修合同捆绑在一起,但不少装修合同约定的条款非常模糊、权责不清,导致购房者收到货不对板的精装房时,取证困难,维权受阻。
事实上,购房者作为个人,在开发商面前是弱势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该对精装房装修的格式合同是否合法、规范进行监管。同时,可以参考售房合同的做法,制订统一、明晰的精装修合同范本,避免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购房者利益。此外,应该加大对精装房质量的监管,对虚假宣传加大查处力度。
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党委委员、自治区住建厅厅长周家斌说,广西住建部门已关注到外省对精装房市场采取的规范措施。目前,广西住建部门正在研究,下一步有可能出台相关措施,对精装房装修部分的价格进一步引导,不允许无限加价,尤其是规范装修质量,在保障装修品质符合购房者需求的同时,保障建材质量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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