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调整对象,民法典实行后以前的担保人怎么办?
民法典实行后以前的担保人怎么办?
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 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让与担保在民法典多少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表述,极大地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同时也把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进行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其定义,可以归纳出让与担保的一些特征:
一是让与担保具有从属性,虽然属于非典型担保,但是其设立的目的仍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仍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二是约定将标的物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为了担保的目的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让与担保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要。三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原债权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标的物的权利移转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双方真实的合同目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标的物的所有权。四是所担保的债权需要经过清算。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款项来偿还债务,但债权人不能未经清算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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