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9条原文详解,行政法与民法的意义?
行政法与民法的意义?
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二是行政法对于民法保障性作用。对此我主要想强调五点。
第一,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通常取决于一个行政行为。就自然人而言,一个自然人当然是一个民事主体,但这个自然人从何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又在何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并非取决于客观事实何时发生,而是原则上取决于“出生证”与“死亡证”上的记录,即相应的行政证明。
现实中,出生证上的生日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样的情形并非罕见,这也说明了行政行为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认定上的影响。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来看,他们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则取决于相应的行政登记,如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民事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直接体现。
有关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5、25、31条中。第58、64、68、77、78以及88-92条,则体现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中的行政法因素。
第二,民事主体部分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借助行政行为完成。有些民事权利的取得取决于自然因素,如年龄、智力状态等,但也有一些民事权利的取得以行政行为为前提,这主要是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举例来说,自然人只有考取驾照,才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权利,这就涉及行政许可制度。再如,一些民事主体只有获得相应的行政审批,才能取得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事特定民事行为。
第三,有些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特定的行政行为。一般而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民事主体双方愿意,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然而,有些民事行为要产生相应法律效果,不仅需要“双方自愿”,还要取决于相应的行政行为。关于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中。《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还详细地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这主要体现在第349条。在婚姻家庭编中,也有关于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规定。在我年轻的时候,法律还承认“事实婚姻”,农村人不了解、不重视婚姻登记,男方只要把女方“接来”(接亲仪式)就算结婚了。但现在,男女双方只有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后,才算在法律意义上结了婚。
所以可以说,有些行政行为制度对民事行为制度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有了特定的行政法上的行为,才能实现相关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四,有些行政制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一些导致民法法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往往由行政法而产生。这一点在学理上目前还存有争议,在我国《民法典》中体现也不多,但确实给我们提供了看待民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新视角。影响民事责任承担的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制度,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认定制度,土地确权制度等。
第五,在民事法律秩序的维护上,行政法律责任往往是民事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加强。这也是我们观察行政法与民法关系时不可忽视的一点。
一般而言,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维护民法秩序,使受损害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恢复到不受损害的圆满状态。但当民法制度不足以维护民法秩序时,行政法制度便开始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法通过一系列行政法律责任的课予,包括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来使法律秩序恢复到圆满状态。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补强。
民法典第209条和215条的区别?
民法典209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而民法典215条规定的是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民法典中新房交房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典对商品房交付适用于不动产交付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品房属于我国法律定义的不动产,因此对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要依法登记而产生效力,若是为登记则不发生效力。对于商品房的交付还需要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等条件,其次商品房面积还需要完成最终的测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买新房没过户算名下有房产吗?
房产是以过户为产权人所有,如果没过户,不具有所有权。依照《民法典》第209条,要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需要登记,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房屋过户。
但是往往出现买家付款后没有办法办理过户的情况,这时候法律就需要考察,这个买家是否值得保护。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从法的层面,给了我们一个指导意义上的价值判断。
民法典关于抗诉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新的证据是指: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但原审未予质证、认证,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所谓基本事实,即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也即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如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综合上述内容可看出,民事诉讼法抗诉的范围不包括纯人身关系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而抗诉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法律中对于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即符合以上十三种情形中任意一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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