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是司法解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内容是: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拓展资料:
一、任职回避的概念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认真、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存在一定的冲突。职务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
二、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三、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法官夫妻”等现象并不少见。关键是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所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
参考资料:法律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68条
公务员到底是什么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释义
1.指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3.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包括7大类:全国及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成员、政协成员、检查机关、民主党派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各级领导。
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释义】本条是关于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的规定。
一、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主要是从控制国家机关规模,防止机构膨胀的角度来考虑的。编制,是指机关根据机构设置性质及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而确定的人员定额和职位分配。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制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确定国家机关的编制时,必须遵循因事设人原则、精简原则、效能原则等。编制工作是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的大事,具有法定性,任何单位的人员总额都不得超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定录用计划时,必须坚持只有在缺编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录用名额。
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从优化机关内部工作的角度来考虑的。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在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设置职位,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某一职位上的工作任务及权限是该机关职能分解的最小单位。不同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是不同的。出现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某一部分工作任务无人执行,影响到机关的工作效能,这时才有录用公务员的必要。如果没有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各职位上的职责都有人履行,且该机关已满编,无须录用新人员。
根据以上两个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一般是年度的。编制工作的主要步骤是现有各用人部门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拟增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等。然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予以确定。
公务员法 第83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退条件的规定。
一、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辞退,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力,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辞退不同于开除,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公务员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辞退虽然也是要让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辞退不是行政处分,辞退不具有惩戒性。此外,辞退与开除在后果上也不一样,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享受失业保险,被开除的公务员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辞退是公务员的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对传统人事体制的重大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人口把关不严,队伍过于庞大,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实行公务员的选优汰劣,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利于打破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制度,对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法总结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二、辞退的条件
辞退条件是公务员辞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什么样的公务员应当被辞退,不仅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否合理。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作到宽严适度,是搞好公务员辞退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本条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即定期考核。根据本法的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和完成公务员的工作,就不适于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就可以将其辞退。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就是公务员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公务员能否胜任现职工作,要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主要从该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加以考察。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为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不断地改革。机构改革必然涉及机关的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缩减编制员额,调整工作岗位。从保护公务员权利的角度,国家应当对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的公务员作出合理的安排。对公务员来说,也要以大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拣四,跟单位讨价还价。如果机关已经对公务员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务员还加以拒绝的。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纪律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忠实履行这些义务,严格遵守这些纪律。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不遵守这些纪律,经机关教育仍无转变,表明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如果还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
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不断地改革。机构改革必然涉及机关的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缩减编制员额,调整工作岗位。从保护公务员权利的角度,国家应当对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的公务员作出合理的安排。对公务员来说,也要以大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拣四,跟单位讨价还价。如果机关已经对公务员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务员还加以拒绝的。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纪律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忠实履行这些义务,严格遵守这些纪律。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不遵守这些纪律,经机关教育仍无转变,表明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如果还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如果公务员不忠于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定期限,机关就可以予以辞退。所谓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谓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规定的期限是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公务员的工作时间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超出工作时间是否可以申诉?
工作时间:
7-8小时。一般早8点半到12点,午2点半到六点。
超出时间有加班费,一般不得少于一天工资的300%,不按要求的可以申诉。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释义}《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意义}《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
{释义}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基本}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警察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要求}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参考资料
中国公民.《公务员法》.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
公务员法释义44条
法律分析: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工作步骤。非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本法总则中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那么如何来保障和落实这些原则呢,这就需要靠程序和制度。除了体现在权限、条件、标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体现在合法的程序方面,没有合法的程序,即使实体方面是符合要求的,合法的,那么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程序守法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法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