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共收益,公共收益收支成谜、要求查账被拒,业主该怎么办?
公共收益收支成谜、要求查账被拒,业主该怎么办?
这类问题,算是通病,不管小区有没有业委会,业主一方的“知情权”总是难以保障。
要想维权,通过诉讼,算是终极途径了。
公共收益这个事情,相关法规都先后明确了,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法典的最新规定是,物业公司可以从中分得一部分“合理的支出”。
实践中,物业公司对这块“灰色收入”,总是藏着掖着,揣着明白装糊涂。很少去主动公示,即便公示也有太多的“水分”,业主很难搞清。
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物业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中,就明确包括: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那么物业不公开,不报告,不公示公共收益时,该怎么办?法典没有明确说。
实践中,业主一方可以向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果依旧难以查清小区公共收益收支,那么就要走诉讼这条路。就是依法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物业予以公示。
总的来看,这类官司的胜诉面儿比较大,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公示,公示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直接查账,要出示哪些原始凭据等等,这些都存在较大争议。
民法典规定小区停车费分成?
分成?
这不可能,停车费里面包含了许多东西,有人员工资,设备维护、实施建设,水电费,清洁费等等,扣除这些如果还有结余也不可能分成,应该累节累下去进行以后的设备更新,抵御有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灾害等),因此想分成的想法非常幼稚!
民法典对车位管理费的规定?
民法典小区停车服务费的规定是什么?停车位能否允许外来车辆停车?
这样一个问题可能困扰很多人许久,其实我们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土地的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和收费主体是不一样的。《民法典》于日前在两会期间获得通过。对原来《物权法》作了较多的修改,而且废止了原《物权法》。
一、2020民法典对小区停车服务费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小区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该部分属建筑规划的一部分,由业主购买后取得所有权,该部分属于法定的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该车位没有在建筑规划范围内,不属于法定的车位,而是为了业主的方便,小区物业公司意定的车位,该车位的使用权受《民法典》的保护,但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278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专用部分面积过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二、小区停车位能否允许外来车辆停车?
《民法典》276条规定,小区建筑区划范围内,所有的车库和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即是说不管是开发商出售,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均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才能对外出售出租。保证业主的停车优先权。
民法典物业管理规定?
业主享有小区公共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像小区挡车杆上的广告、电梯里投放的广告、快递柜、公共停车位等等,这些通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所获得的收益,物业不能瞒着业主私自装进自己的口袋,应该将赚来的钱发放给小区业主们。
业主可以解聘物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等,与业主的生活品质有着莫大的关系,
以往业主不满意物业时只能忍气吞声,生怕物业今后给自己穿小鞋,然而从2021年起,业主如果不满意物业的服务,是可以选择更换物业的,这将大大提升小区物业的服务水平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不过大家还要注意的是,业主们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时,应当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
物业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现在的小区管理都比较严格,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但不免还是会有被偷被盗的事情发生,这其实多半还要归咎于物业不作为,只要提高警惕,加强巡逻,加强监控,那么就能有效避免此类问题,业主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物业不能通过断水断电等行为威逼业主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以前很多小区物业都存在这样的行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就会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业主缴费,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品质。
然而《民法典》一出,这些举动都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业主们也不可以理直气壮地故意拖缴物业费,否则将会面临诉讼风险。
业主特定财产损失可以找物业保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一些小区的停车位都是露天的,停在楼下或者马路边上,假使楼上有住户从窗户往外扔东西,很容易砸到车上,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无法查明侵权人也不用担心,最后可以找物业索要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
关于物业费的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公开收费标准和支出明细,并且及时向业主汇报,而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同资源获取的利益,也必须与业主共享。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完成承诺的服务要求,业主也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当然,若物业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并且小区也共同决定聘用该物业公司,个别业主也无权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283条司法解释?
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很多业主不知情,甚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这意味着,小区公共收益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如果对电梯广告很反感,业主可以要求把广告撤掉吗?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于张贴广告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内是否可以张贴或悬挂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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