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监护关系与监护人关系有哪几种
与监护人关系有哪几种?
监护人分为3种: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被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被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被称选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监护人能是一人,也能是数人。法律规定,虽然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限制,一人或数人均可。一般而言,监护人的顺序为对未成年人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确定监护人。
监护关系在民法典属于哪一编?
监护关系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第二章自然人中的第二节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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