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新政(房屋租赁新政出台)
降低租赁价格 提供租赁房屋可享减税新政
10月12日消息,自10月1日起,房屋租赁迎来一波减税政策,内容多、力度大,包括增值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内容,政策的实施有望增加市场供应、降低住房租赁价格。
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显示,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此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公告》将租赁住房房产税优惠从向个人出租住房,扩大到向“个人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税收优惠范围更广。业内人士分析称,按照我市出台的《太原市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辖区规划建设功能完善、可拎包入住的主题租赁社区;支持企业和机构将库存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员工宿舍、商品住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引导企业在市场长租或收购一批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房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持合法房屋打造为青年公寓、短租公寓、养老公寓等特色租赁小区,由集体经济组织或租赁企业统一承租后投放市场,目前已经有两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结束公示。受益于税收新政,10月起,这些住房租赁企业就能享受减税政策带来的税收红利。
佛山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新政: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
凤凰网房产9月9日讯(编辑 姜鹤)佛山出台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政策。9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对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进行宣讲,会上探讨住房租赁相关试点项目和共同使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推动信息科技手段与监管机制共同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佛山住房租赁市场。
据介绍,佛山出让自持型宅地,是响应“租购并举”居住制度的举措,提供多一种供给城市住房品种的可能:在商品房、保障房、个人房东之外,供应机构化租赁住房,让房子回归居住本质,对于增加住房供应以及平抑房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开发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
政策还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鼓励企业把已竣工验收且未出售的商品房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认定为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房屋租赁税收新政策2016,房屋租赁税怎么算
一、出租房屋的基本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5%,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二)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一)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二)出租非住房
1.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单位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2.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暂行条例》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4.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5.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9.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10.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11.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1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13.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房屋租赁新政】六大看点不能错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明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意见同时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分析人士认为,打通购租并举市场,将有助于加快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
亮点一: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 加快“去库存”
意见认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并从六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后续各大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将基于政策精神相继进行落实,未来会有更多细化的政策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意见明确,培育市场供应主体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在严跃进看来,此举无论是从迎合城市各层次住房者的租赁需求;还是进一步改善城市住房结构的角度,都有益处。
目前我国三、四线城市,以及部分二线城市都有较大的“去库存”压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现房空置、又无法出租的情况,确实不利于“去库存”工作的进行。
“允许房企采取租赁住房的方式来加快去库存,就能够使得房企和住房群体之间的其他中介和机构力量消失,实现无缝对接,从而加快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化”,严跃进称。
亮点二: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 简化办理手续
“有房可租”的问题解决后,对于有租房需求的人群来说,接下来就要考虑是否“有钱可租”了。
对此,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鼓励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具体来看就是: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亮点三: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而言,一些人曾被房东的临时涨价、突然停租等个人行为所困扰。
对此,意见明确了租赁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限制)房东随意涨价的做法后续还需要强化”,严跃进认为,尤其是近期沪、深两地收紧购房政策后,租赁市场价格出现了上涨,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价格管控。
亮点四: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 给予补贴
意见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善提出了新思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如何理解租赁补贴?上述意见称,“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同时,意见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按照规定,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将因此获得明显的利好。
亮点五: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收
“在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最大亮点在于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严跃进直言。
意见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严跃进表示,这既是“去库存”的需要;同时也是让相关投资商和房企盘活存量资产的一个重要渠道。另外后续部分商业用房的土地转变性质等方面,将面临一个较好的政策空间。
亮点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1.5%
意见明确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意见还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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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新政:“N+1”模式不受政策支持
在今天之前,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实施的是2008年版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从今日起,北京将要实施新版的租赁合同,无论是对于租客来说,抑或是对于房东、中介机构来说,都有着深刻影响。
7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新版本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不再按成交方式区分不同版本,将2008年版的自行成交、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租赁统一到同一版合同,将涉及经纪服务的内容纳入到经纪服务合同。
在具体合同执行上,有几点新内容值得关注,一是禁止群租房、隔断房,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二是关于租金,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三是关于续租的问题,房东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禁止隔断房,从政策上升至法律
除了对于租赁方式、租金等内容进行规定外,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群租房的政策再次重申。
记者发现,在新版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最前面写到: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13号)的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具体来看,这一段有两层意思,一是禁止隔断房、群租房,二是对于具体的租赁面积、居住人数进行了规定与限定。
群租房人数较多,居住环境差,管理薄弱,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大量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巨大。2017年,大兴西红门发生的一起严重火灾令政府下令严查群租房、隔断房。
此次政府发布的新版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将隔断房和群租房纳入进去,并受到法律约束,意义重大。在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看来,虽然之前的租赁相关规定中对于居住空间的分割有着直接要求,但是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少长租公寓运营方会采取各种突破的方式,包括客厅、阳台空间的分割利用等。本次列入租赁合同中就有着明确的法律准绳,租赁合同本身受合同法约束,违反租赁合同将会影响出租方利益,甚至导致合同本身无效并需进行相应赔偿。因此,本次北京的新版租赁合同可视为针对租赁管控的进一步升级,对于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N+1”将面临巨大政策风险
7月初,闫丽(化名)发朋友圈吐槽说,自己租赁的房子要被拆除了。闫丽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房子是从机构手中租赁的,将客厅隔了出来用来租住。但是被举报后,就收到了拆除的通知。
目前在部分出租房中,仍存在房屋打隔断行为,最常见的做法是,将房屋中面积较大的客厅、起居室改造后,作为一间房单独出租使用,这被称之为“N+1” 模式。
由于客厅面积大、价格相对合适,且经过租赁机构装修后,居住环境大大提高,这种房源在紧张的北京租赁市场有着部分需求存在,而分散式长租公寓运营机构可以通过“N+1”的模式,来提高盈利水平。
但由于属于隔断房的一种,客厅、起居室本不具有居住功能,是疏散通道,如果用来居住,会增加消防安全隐患。此外,在当下的租赁市场中,隔断房的隔断材料是否具备防火效果,这个仍存在潜在风险。因此,“N+1”的模式在北京并不受到法律和政策支持。在2017年底到2018年初的北京住房租赁市场整治风暴中,“N+1”房源曾部分受到清理,此后,也是发现一处查出一处。
有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对于“N+1”态度是,如有举报,就会立马拆除。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租赁企业目前还处于野蛮发展中,隔断房源比例非常高。从政府政策看,隔断违规一直没有变过。在新版合同中,再次明确了这一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对于租赁企业来说,将面临非常大的政策风险。
上海、广州、苏州试行“N+1”
随着各地租赁市场的发展,“N+1”模式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能够解决部分住房租赁需求。因此,部分城市试行“N+1”模式,目前,包括上海、广州、苏州等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或政策。
2015年1月份,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其中规定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起居室),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厅除外。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并且符合本市居住房屋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最低承租面积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意味着上海开始尝试“N+1”的租赁模式。该意见自2015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称,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草案》还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则走在“N+1”的前列,已经出台相关执行政策。日前,《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获批,2019年5月1日将开始执行。根据条例规定: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且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这也意味着“N+1””模式在苏州正式合法化。
在业内人士看来,“N+1”模式的合法化,不仅使许多符合条件的隔断间可以允许被出租,增加了房源的供应量。同时,也减轻了年轻租房人群的经济压力。但是,由于改变原本的室内建筑结构,会增加消防隐患,因此在进行隔断时,应严格采用安全的隔断材料,保证通风和采光,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房屋租赁新政策
1.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2.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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