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书样本)
除权判决何种条件下可以撤销
但当E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为由拒付。原来C公司是将该汇票背书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转让前发现该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但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该票据无效。E公司被拒绝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五家公司支付票据款,并申请撤销法院之前作出的除权判决。
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理由如下:1、除权判决的作出,仅仅是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该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不符,不一定反映票据关系的真实情况。2、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又仅以程序确定实体事实的方式进行处理,催告期限也较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申请事项不属于公示催告的范围、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等等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之诉。3、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后,法院按照票据纠纷进行审理,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一致,也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抵触。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多数情形下成为维护失票人权利的重要途径,但也不能因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瑕疵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票据占有人的原因而损害现实票据持有人应当拥有的权利。虽然笔者主张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但结合本案审理的情况来看,E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F公司滥用权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也未发现该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故对E公司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请予以驳回。
对于除权判决撤销前,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E公司通过合法手段经过连续背书转让取得该票据,是善意持票人,且取得票据的时间在公示催告程序之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汇票已被宣布无效,附着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同时归于消灭,除非除权判决被撤销,否则E公司已经不享有票据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苏州平江区法院)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
1、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错误的,裁定更正。
2、确定力。即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并不得提起再审。
3、除权力。即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4、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则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除权判决
谁知道除权判决确有错误能否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对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但是对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无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第200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笔者认为,对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再审后,究竟如何审理呢?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立法的原意适用法律。《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必须开庭审理,第186条还规定再审适用的程序,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是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一是非讼性质,没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制;三是特殊的审理方式,不能调解,也无需开庭审理;四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裁定;五是特殊的判决效力,即除权判决作出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结束了公示催告程序。2.申请人可持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3.所公示票据无效。4.除权判决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除权判决进行再审时,应当作如下处理: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无需开庭,一审终审,对确有错误的除权判决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还应当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冯艾芳(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作者:作者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
什么是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除权判决能否撤销
可以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一审判决后可以上诉,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除权判决也是判决的一种,当然可以请求撤销,如果证据充分,有法律依据,那么法院应当撤销。同样,对于已经生效的除权判决,可以通过申诉走再审程序,这也是撤销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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