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何区别)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 民事 诉讼 管辖规定 主要有 级别管辖 与地域管辖,这使得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分工明确,权限明朗,能具体落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案件。
移送管辖指的是什么
移送管辖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辖权移送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果需要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案件已经受理;
第二,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
第三,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不能再自行移送给其他法院,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除了移送管辖以外,还有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方式改变案件管辖。指定管辖指的是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指的是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确有必要时,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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