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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行寺的诗句
1.关于寒山寺的诗词有哪些
最有名的当属 张继的《枫桥夜泊》: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清代陆鼎的《寒山寺 》
寺楼直与众山邻,鱼米东南此要津。独惜牙郎趋利市,不闻渔火感诗人。
绝无逆旅知归客,安问寒岩旧应真。一自钟声响清夜,几人同梦不同尘。
明代王犀登的《寒山寺 》
古寺西边路,青山满目中。石龙从作雨,江鹊尚鸣风。
市近僧难定,泉悭花不红。烛怜门外路,尘土暗江枫。
明代高启的《赋得寒山寺送别 》
枫桥西望碧山微,寺对寒江独掩扉。 船里钟催行客起,塔中灯照远僧归。
渔要寂寂孤烟近,官路萧萧众叶稀。 须记姑苏城外泊,乌啼时节送君违。
2.描写寒山寺的诗句
最有名的当属 张继的《枫桥夜泊》: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清代陆鼎的《寒山寺 》 寺楼直与众山邻,鱼米东南此要津。独惜牙郎趋利市,不闻渔火感诗人。
绝无逆旅知归客,安问寒岩旧应真。一自钟声响清夜,几人同梦不同尘。
明代王犀登的《寒山寺 》 古寺西边路,青山满目中。石龙从作雨,江鹊尚鸣风。
市近僧难定,泉悭花不红。烛怜门外路,尘土暗江枫。
明代高启的《赋得寒山寺送别 》 枫桥西望碧山微,寺对寒江独掩扉。 船里钟催行客起,塔中灯照远僧归。
渔要寂寂孤烟近,官路萧萧众叶稀。 须记姑苏城外泊,乌啼时节送君违。
3.关于灵隐寺的诗句
灵隐寺(宋之问)
鹫岭郁岧峣,龙宫锁寂寥。
楼观沧海日,门对浙江潮。
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
扪萝登塔远,刳木取泉遥。
霜薄花更发,冰轻叶未凋。
夙龄尚遐异,搜对涤烦嚣。
待入天台路,看余度石桥。
题灵隐寺红辛夷花戏酬光上人(白居易)
紫粉笔含尖火焰,红胭脂染小莲花。
芳情香思知多少,恼得山僧悔出家。
夏日登灵隐寺后峰(方干)
绝顶无烦暑,登临三伏中。深萝难透日,乔木更含风。
山叠云霞际,川倾世界东。那知兹夕兴,不与古人同。
寄杭州灵隐寺宋震使君(贯休)
罢郡归侵夏,仍闻灵隐居。僧房谢脁语,寺额葛洪书。
月树猕猴睡,山池菡萏疏。吾皇爱清静,莫便结吾庐。
早秋寄题天竺灵隐寺(贾岛)
峰前峰后寺新秋,绝顶高窗见沃洲。人在定中闻蟋蟀,
鹤从栖处挂猕猴。山钟夜渡空江水,汀月寒生古石楼。
心忆悬帆身未遂,谢公此地昔年游。
洒泉子(潘阆)
长忆西山。灵隐寺前三竺后。
冷泉亭上几行游。三伏似清秋。
白猿时见攀高树,长啸一声何处去。
别来几向画阑看。终是欠峰峦。
题灵隐寺山顶禅院(綦毋潜)
招提此山顶,下界不相闻。塔影挂清汉,钟声和白云。
观空静室掩,行道众香焚。且驻西来驾,人天日未曛。
游灵隐寺得来诗复用前韵(苏轼)
君不见,钱塘湖,钱王壮观今已无。
屋堆黄金斗量珠,运尽不劳折简呼。
四方宦游散其孥,宫阙留与闲人娱。
盛衰哀乐两须臾,何用多忧心郁纡。
溪山处处皆可庐,最爱灵隐飞来孤。
乔松百丈苍髯须,扰扰下笑柳与蒲。
高堂会食罗千夫,撞钟击鼓喧朝晡。
凝香方丈眠氍毹,绝胜絮被缝海图。
清风时来惊睡余,遂超羲皇傲几蘧。
归时栖鸦正毕逋,孤烟落日不可摹。
立秋日祷雨宿灵隐寺同周徐二令(苏轼)
百重堆案掣身闲,一叶秋声对榻眠。
床下雪霜侵户月,枕中琴筑落阶泉。
崎岖世味尝应遍,寂寞山栖老渐便。
惟有悯农心尚在,起瞻云汉更茫然。
灵隐前一首赠唐林夫(一题闻林夫当徙灵隐寺(苏轼)
灵隐前,天竺后,两涧春淙一灵鹫。
不知水従何处来,跳波赴壑如奔雷。
无情有意两莫测,肯向冷泉亭下相萦回。
我在钱塘六百日,山中暂来不暖席。
今君欲作灵隐居,葛衣草履随僧蔬。
能与冷泉作主一百日,不用二十四考书中书。
4.关于寺庙的诗句
【年代】:唐【作者】:常建【作品】:破山寺后禅院【内容】:清晨入古寺,初日照高林。
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山光悦鸟性,潭影空人心。
万籁此俱寂,惟闻钟磬音。【年代】:唐【作者】:白居易【作品】:大林寺桃花【内容】: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
长恨春归无觅处,不知转入此中来。【年代】:唐【作者】:白居易【作品】:钱塘湖春行【内容】: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杨阴里白沙堤。【年代】:唐【作者】:白居易【作品】:忆江南【内容】:江南忆,最忆是杭州。
山寺月中寻桂子,郡亭枕上看潮头,何日更重游?【年代】:唐【作者】:孟浩然【作品】:夜归鹿门歌【内容】:山寺钟鸣昼已昏,渔梁渡头争渡喧。人随沙岸向江村,余亦乘舟归鹿门。
鹿门月照开烟树,忽到庞公栖隐处。岩扉松径长寂寥,唯有幽人自来去。
【年代】:唐【作者】:张继【作品】:枫桥夜泊【内容】: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年代】:北宋【作者】:林逋【作品】:孤山寺瑞上人房写望【内容】:底处凭栏思眇然,孤山塔后阁西偏。阴沉画轴林间寺,零落棋枰葑上田。
秋景有时飞独鸟,夕阳无事起寒烟。迟留更爱吾庐近,只待春来看雪天。
【年代】:唐【作者】:白居易【作品】:遗爱寺【内容】:弄石临溪坐,寻花绕寺行。时时闻鸟语,处处是泉声。
【年代】:唐【作者】:白居易【作品】:云居寺孤桐【内容】:一株青玉立,千叶绿云委。亭亭五丈余,高意犹未已。
山僧年九十,清静老不死。自云手种时,一棵青桐子。
直从萌芽拔,高自毫末始。四面无附枝,中心有通理。
寄言立身者,孤直当如此。【年代】:唐【作者】:岑参【作品】:与高适薛据登慈恩寺浮图【内容】:塔势如涌出,孤高耸天宫。
登临出世界,磴道盘虚空。突兀压神州,峥嵘如鬼工。
四角碍白日,七层摩苍穹。下窥指高鸟,俯听闻惊风。
连山若波涛,奔走似朝东。青槐夹驰道,宫观何玲珑。
秋色从西来,苍然满关中。五陵北原上,万古青蒙蒙。
净理了可悟,胜因夙所宗。誓将挂冠去,觉道资无穷。
【年代】:唐【作者】:崔颢【作品】:游天竺寺【内容】:晨登天竺山,山殿朝阳晓。涧泉争喷薄,江岫相萦绕。
直上孤顶高,平看众峰小。南州十二月,地暖冰雪少。
青翠满寒山,藤萝覆冬沼。花龛瀑布侧,青壁石林杪。
鸣钟集人天,施饭聚猿鸟。洗意归清净,澄心悟空了。
始知世上人,万物一何扰。【年代】:唐【作者】:戴叔伦【作品】:三闾庙【内容】:沅湘流不尽,屈子怨何深!日暮秋风起,萧萧枫树林。
【年代】:唐五代【作者】:杜牧【作品】:题木兰庙【内容】:弯弓征战作男儿,梦里曾经与画眉。几度思归还把酒,拂云堆上祝明妃。
5.带有寺字的诗句
1、《江南春》
年代: 唐 作者: 杜牧
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2、《山石》
年代: 唐 作者: 韩愈
山石荦确行径微,黄昏到寺蝙蝠飞。
升堂坐阶新雨足,芭蕉叶大栀子肥。
僧言古壁佛画好,以火来照所见稀。
铺床拂度置羹饭,疏粝亦足饱我饥。
夜深静卧百虫绝,清月出岭光入扉。
天明独去无道路,出入高下穷烟霏。
山红涧碧纷烂漫,时见松枥皆十围。
当流赤足踏涧石,水声激激风生衣。
人生如此自可乐,岂必局促为人鞿。
嗟哉吾党二三子,安得至老不更归。
3、《过香积寺》
年代: 唐 作者: 王维
不知香积寺,数里入云峰。
古木无人径,深山何处钟。
泉听咽危石,日色冷青松。
薄暮空潭曲,安禅制毒龙。
4、《浣溪沙·游蕲水清泉寺》
年代: 宋 作者: 苏轼
游蕲水清泉寺,寺临兰溪,溪水西流。山下兰芽短浸溪,松间沙路净无泥,潇潇暮雨子规啼。谁道人生无再少?门前流水尚能西!休将白发唱黄鸡。
5、《清明》
年代: 唐 作者: 杜甫
著处繁花务是日,长沙千人万人出。渡头翠柳艳明眉,
争道朱蹄骄啮膝。此都好游湘西寺,诸将亦自军中至。
马援征行在眼前,葛强亲近同心事。金镫下山红粉晚,
牙樯捩柁青楼远。古时丧乱皆可知,人世悲欢暂相遣。
弟侄虽存不得书,干戈未息苦离居。逢迎少壮非吾道,
况乃今朝更祓除。
6、《西江月·穷后常如囚系》
年代: 宋 作者: 朱敦儒
穷后常如囚系,老来半似心风。饥蚊饿蚤不相容。一夜何曾做梦。
被我不扇不捉,廓然总是虚空。寺钟官角任西东。别弄些儿骨董。
7、《水调歌头·落日澹芳草》
年代: 宋 作者: 韩元吉
落日澹芳草,烟际一鸥浮。西湖好处,君去千里为谁留。坐想敬亭山下,竹映一溪寒水,飞盖共追游。况有尊前客,相对两诗流。笑谈间,风满座,气横秋。平生壮志,长啸起舞看吴钩。红白山花开谢,半醉半醒时节,春去子规愁。梦绕水西寺,回首谢公楼。
8、《点绛唇·身后功名》
年代: 宋 作者: 辛弃疾
身后功名,古来不换生前醉。青鞋自喜。不踏长安市。竹外僧归,路指霜锺寺。孤鸿起。丹青手里。剪破松江水。
9、《沁园春·申伯嵩神》
年代: 宋 作者: 无名氏
申伯嵩神,李白长庚,萧何昴精。恰先公三日,金仙氏降,后公三日,吕洞宾生。五百仙班,一千佛号,喜听胪声传集英。君恩重,早升华监寺,扬厉朝廷。金瓯已覆香名。正天下苍生须太平。看黄麻一命,难留五马,蟠桃三熟,会庆千龄。一尉凄凉,有官守者,莫到公堂称寿觥。三熏沐,但焚香清夜,遥拜台星。
6.关于法律的诗句有哪些
1、
《送傅宏著作归觐待观城阙》
年代: 宋 作者: 苏辙
胶西前辈郑康成,千载遗风及后生。
旧学诗书儒术富,兼通法律吏能精。
还家彩服频为寿,得邑河壖喜有兵。
民事近来多迫促,弦歌聊试武城声。
2、
《送师道弟守德庆》
年代: 宋 作者: 陈宓
乃父高皇侍从臣,汝今潜邸牧疲民。
天低日近偏临照,士旷人稀费抚循。
得暇诗书休释手,先公法律自治身。
舟来勿寄南方物,只寄平反惬老亲。
3、
《咏史上·宣帝》
年代: 宋 作者: 陈普
不将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数国囚。
4、
《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
年代: 宋 作者: 陈襄
我爱仙居好,公馀日在房。
忧民极反覆,责已未周详。
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
老来须向学,多病喜平康。
5、
《次韵黄簿》
年代: 宋 作者: 陈造
先生不著惠文冠,须信论才当价难。
法律剡章真未尽,盍言粹学辈豪韩。
6、
《新作南门》
年代: 宋 作者: 苏辙
于公决狱多阴功,自知有子当三公,
高作里门车马通。定国精明有父风,
饮酒一石耳目聪。汉家宰相仍侯封,
左右中兴始且终。我家读书自我翁,
耻言法律羞丘戎。中年出入黄门中,
智巧不足称愚忠,虽云寡过亦无功。
不忮不求心粗空,举世知我惟天工。
恃此知不累儿童,作门不庳亦不隆。
陋巷正与颜生同,势家笑唾傥见容。
7.赞美寺院的诗句有哪些
1、众岫耸寒色,精庐向此分。
《宿山寺》唐代:贾岛 众岫耸寒色,精庐向此分。流星透疏木,走月逆行云。
(疏木 一作:疏水) 绝顶人来少,高松鹤不群。一僧年八十,世事未曾闻。
释义:高耸的群峰寒气逼人,一座佛寺屹立在山顶。疏疏的树木漏下几点星光,月亮迎着行云匆匆前行。
高山绝顶来人稀少,苍松在林中犹如鹤立鸡群。一位年过八十的老僧,从未听说过世间所发生的事情。
2、灵光何足贵? 长此镇吴京。《登瓦官阁》唐代:李白 晨登瓦官阁,极眺金陵城。
钟山对北户,淮水入南荣。漫漫雨花落,嘈嘈天乐鸣。
两廊振法鼓,四角吟风筝。杳出霄汉上,仰攀日月行。
山空霸气灭,地古寒阴生。寥廓云海晚,苍茫宫观平。
门馀阊阖字,楼识凤凰名。雷作百山动,神扶万栱倾。
灵光何足贵? 长此镇吴京。释义:凌晨即起,高攀瓦官寺中高阁,远远望去,金陵城尽在眼中。
北边是巍峨的钟山,南面的阁檐正对着浩荡的淮河水。寺庙中传来的颂经声里,天花如雨乱坠;合奏的乐音如同天籁齐鸣。
两侧的庙廊鼓声隆隆,飞檐四角的铁马片在风中沉吟叮叮。阁高耸入云霄,举头仿佛可以将日月攀缘。
钟山秋色萧条,霸王之气耗尽;悠久的历史有多少忧伤的故事沉积。夜幕中云海寥廓无边,巍峨的宫观几乎与云海齐平。
只有门匾上书写的“阊阖”,楼匾中提写的“凤凰”等字尚依稀可辩。雷声隆隆,万山震撼,屋拱欲倾,神人来扶助。
灵光殿何足珍贵?用它可以长期保佑金陵城。3、到岸请君回首望,蓬莱宫在海中央。
《西湖晚归回望孤山寺赠诸客》唐代:白居易 柳湖松岛莲花寺,晚动归桡出道场。卢橘子低山雨重,栟榈叶战水风凉。
烟波澹荡摇空碧,楼殿参差倚夕阳。到岸请君回首望,蓬莱宫在海中央。
释义:在西湖附近的孤山上有座孤山寺,傍晚听完高僧佛经讲解划船回去。因为卢橘饱含雨水,所以其果实沉重而低垂,棕榈的叶子随着清风的吹动相互击打着。
湖上的水气迷蒙,微波动荡,水天一色, 望湖上琼楼珠殿,参差不去,倒映在夕阳下。回到对岸,请各位客人在回首望去,孤山寺仿佛像仙山中的蓬莱宫一样,坐落在水中央。
4、五岳祭秩皆三公,四方环镇嵩当中。《谒衡岳庙遂宿岳寺题门楼》唐代:韩愈 五岳祭秩皆三公,四方环镇嵩当中。
火维地荒足妖怪,天假神柄专其雄。喷云泄雾藏半腹,虽有绝顶谁能穷?我来正逢秋雨节,阴气晦昧无清风。
潜心默祷若有应,岂非正直能感通!须臾静扫众峰出,仰见突兀撑青空。紫盖连延接天柱,石廪腾掷堆祝融。
森然魄动下马拜,松柏一径趋灵宫。粉墙丹柱动光彩,鬼物图画填青红。
升阶伛偻荐脯酒,欲以菲薄明其衷。庙令老人识神意,睢盱侦伺能鞠躬。
手持杯珓导我掷,云此最吉余难同。窜逐蛮荒幸不死,衣食才足甘长终。
侯王将相望久绝,神纵欲福难为功。夜投佛寺上高阁,星月掩映云曈昽。
猿鸣钟动不知曙,杲杲寒日生于东。释义:祭五岳典礼如同祭祀三公,五岳中四山环绕嵩山居中。
衡山地处荒远多妖魔鬼怪,上天授权南岳神赫赫称雄。半山腰喷泄云雾迷迷茫茫,虽然有绝顶谁能登上顶峰。
我来这里正逢秋雨绵绵时,天气阴暗没有半点儿清风。心里默默祈祷仿佛有应验,岂非为人正直能感应灵通?片刻云雾扫去显出众峰峦,抬头仰望山峰突兀插云空。
紫盖峰绵延连接着天柱峰,石廪山起伏不平连着祝融。严森险峻惊心动魄下马拜,沿着松柏小径直奔神灵宫。
粉色墙映衬红柱光彩夺目,壁柱上鬼怪图画或青或红。登上台阶弯腰奉献上酒肉,想借菲薄祭品表示心虔衷。
主管神庙老人能领会神意,凝视窥察连连地为我鞠躬。手持杯蛟教导我掷占方法,说此卜兆最吉他人难相同。
我被放逐蛮荒能侥幸不死,衣食足甘愿在此至死而终。做侯王将相的欲望早断绝,神纵使赐福于我也难成功。
此夜投宿佛寺住在高阁上,星月交辉掩映山间雾朦胧。猿猴啼时钟响不觉到天亮,东方一轮寒日冉冉升高空。
5、溪上遥闻精舍钟,泊舟微径度深松。《柏林寺南望》唐代:郎士元 溪上遥闻精舍钟,泊舟微径度深松。
青山霁后云犹在,画出东南四五峰。(东南 一作:西南) 释义:还在溪上航行,就已听到寺庙的悠悠钟声。
停船拾阶而上,山路蜿蜒穿越着秘密松林。雨后初晴,山色青翠,白云悠悠飘荡。
眺望西南,四五青峰,更加郁郁葱葱,犹若刚刚画成。
8.赞美寺院的诗句
来到了美丽的杭州,
谁不想早一点认识灵隐寺,
目睹她曼妙而美丽的芳容?
走在灵隐寺大雄宝殿的石阶上,
感觉到了一种肃穆,
一种无与伦比的庄严。
︿﹏︿
虽然,听不到那种钟鼓齐鸣的声音,
但是,还是能感觉到古老的味道,
感觉到了那种让人感到惊诧的震撼。
我从不拜佛,我也不烧香,
只是对佛的一种敬仰,
佛的嘴角总是那种似有似无的笑容,
仿佛,在嘲笑世人的无知。
︿﹏︿
烟雨过后,这里是一方空灵的净土。
隐居西湖,置身云林。
只要行至冷泉,
就能闻见墙内焚香的味道,
真不知当年坐在冷泉亭旁品茗办公的苏轼,
浸染多少禅香,才能写就:
“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的千古绝句,经久不衰。
︿﹏︿
走在缄默无语的石阶,
触摸灵隐寺造园艺术的灵魂,
叹服古人一个“隐”字,
把灵隐寺概况的 静谧深沉。
︿﹏︿
一般寺院,前面往往张扬宽敞,
炫耀法门的气派。
而灵隐寺隐于群峰环抱的山谷之中,
背靠雄伟的北高峰,
面朝秀美的飞来峰,
寺前一泓清泉流过,
恍如置身于仙灵所隐之地。
︿﹏︿
难怪苏东坡游灵隐,
挥毫写出“最爱灵隐飞来孤”的诗句。
漫步恬静的小路,
参天古树弥漫着清幽古韵,
身边清流潺潺,鲤鱼嬉戏,
秀峰幽雅,尘意顿消,
超凡脱俗了。
︿﹏︿
明代画家沈石田诗云:
湖上风光说灵隐,
风光独在冷泉间。
冷泉池畔建有冷泉亭。
︿﹏︿
驻足溪流之上,遥望千年,
文人墨客流连于此,赏景吟诗,
仿佛看见白居易、苏东坡端坐亭上,
饮酒赋诗。
明代大书画家董其昌在亭里题联,
妙句设问:
“泉自几时冷起?峰从何处飞来?”
︿﹏︿
自然有高手应对答联:
“泉自冷时冷起,峰从飞处飞来。”
亦有:
“泉自禹时冷起,峰从项处飞来。”
我亦仗胆应对:
“泉自古时冷起,峰从天外飞来。”
︿﹏︿
灵隐寺,是佛祖定居的地方,
是“活佛济公”的寓所。
其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
和优美的自然风光混然融为一体,
真不愧为我国锦秀河山中一颗璀璨的明珠。
寒山寺 清·陆鼎
寺楼直与众山邻,鱼米东南此要津。
独惜牙郎趋利市,不闻渔火感诗人。
绝无逆旅知归客,安问寒岩旧应真。
一自钟声响清夜,几人同梦不同尘。
寒山寺 明·王犀登
古寺西边路,青山满目中。
石龙从作雨,江鹊尚鸣风。
市近僧难定,泉悭花不红。
烛怜门外路,尘土暗江枫。
赋得寒山寺送别 明·高启
枫桥西望碧山微,寺对寒江独掩扉。
船里钟催行客起,塔中灯照远僧归。
渔要寂寂孤烟近,官路萧萧众叶稀。
须记姑苏城外泊,乌啼时节送君违。
夜泊枫桥望寒山寺
夜火疏钟伴寂寥,十年旧梦泊枫桥。清狂不见王司理,来问寒山寺外潮。
寒山寺
瑟瑟吴江正落枫,碧山古寺独携筇。寒空鸟下岩边塔,残照僧归径外松。虚寂高斋无俗韵,风狂弥勒有遗踪。扁舟却趁寒潮去,梦里应闻夜半钟。
枫桥夜泊 张继
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
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题破山寺后禅院
清晨入古寺,初日照高林。
竹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
山光悦鸟性,潭影空人心。
万籁此都寂,但余钟磬音。
来源网络
法律援助的规定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一)申请。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丧偶儿媳不是《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不能继承公婆遗产。
但是,《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你继母对你爷爷奶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但需要指出的时,继承遗产必须是在你爷爷奶奶去世后,才能进行,他们在世时,继承尚未开始,无权在他们生前分你爷爷奶奶的家产。
1、《继承法》是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第十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林某与谢某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2民终5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我的举证能够证明我与林某1系父子关系;2、一审判决将DNA鉴定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谢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上诉人的上诉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2、上诉人一审起诉的案由系物权确认纠纷并非继承纠纷,本案不应直接确认上诉人的继承权问题,其上诉请求超出审理范围,应予驳回;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林某1与安某之子,亲子关系唯一可信依据系DNA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上诉人与林某1不具有亲子关系已经过生效法院判决确认;4、切片不是诉讼证据,其损毁也非恶意,上诉人在林某1住院期间完全可以进行DNA鉴定但其并未进行鉴定;5、林某1去世前从未表示过有子女,在去世时,也未留下任何有儿子的遗嘱,说明林某没有儿子,应当尊重死者意愿。
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林某1去世后遗留有孔雀图及坛瓶为林某、谢某共有;2、谢某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某系案外人安某之子。林某曾用名张某、马某。谢某与林某1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24日,林某1死亡。
庭审中,林某称其系林某1之子,对此林某提供如下证据:1、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做出公证书,其上载明:“……申请人谢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林某1的遗产,于2010年11月1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现查明如下事实:一、被继承人林某1于2010年10月24日死亡。二、被继承人林某1生前结过一次婚,配偶系谢某,二人未生育子女。谢某在与被继承人林某1结婚前曾有过一次婚姻,谢某与其第一任配偶王某生育了三个子女:王某1、王某2、王某3,谢某与王某于1975年10月22日离婚。谢某与被继承人林某1结婚时,谢某与前夫生育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未与被继承人林某1形成扶养关系。三、被继承人林某1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四、申请人确认被继承人林某1生前无遗嘱,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五、登记在林某名下有位于北京市×××3号幢号为1、2、3、4的平房十间(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据材料表明:上述房产系于被继承人林某1与其配偶谢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故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林某1与配偶谢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林某1的遗产。六、现谢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某1的上述遗产。依据以上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位于北京市×××3号幢号为1、2、3、4的平房十间(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系被继承人林某1与配偶谢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林某1的遗产,依法应由林某1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林某1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且林某1终生未生育子女,其继子女均未与其形成扶养关系,故被继承人林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谢某一人继承”。后谢某取得北京市×××3号幢号为1、2、3、4的平房十间的所有权。林某提供该份公证用以证明谢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取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谢某对林某提供的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份公证书所涉及的北京市×××3号房产案件已经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故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2、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份鉴定意见书委托人为马某,委托事项为信件物证图像同一性鉴定,检材为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署名“林某1”和手写字迹、内容涉及财产处分的私信复印件2张,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2日署名“林某1”和手写字迹、内容涉及财产处分的私信第三自然段至以后部分是模仿字迹,不是林某1本人所写。谢某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真实性不予认可,鉴定委托人是林某个人,证明力不足,送检材料是林某1私信复印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林某没有林某1手写的其他书面相关材料,不能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3、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份鉴定意见书委托方为林某2,委托鉴定事项为DNA亲缘鉴定(是否为同一父系),鉴定意见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排除林某与马某具有同一父亲亲缘关系。林某提供该份证据证明林某与林某1大哥之子林某2经鉴定为同一父系的亲缘关系。谢某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份鉴定意见书不足以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4、林某1与林某的照片。证明林某与林某1的生理特征比较相像,林某系林某1之子。谢某对此认为照片的取得来源是林某自谢某处窃取,且照片本身不能证明亲子关系。5、照片两张,内容为林某、林某1及古董收藏家在林某1家中鉴赏文物。谢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林某主张确认的标的物不能证明为林某1所有。6、照片三张,分别为林某之母与林某1的合影、林某1的照片、林某之母安某在林某1之父林某1家中四合院的照片,用以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照片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均不认可。7、林某1在北京中关村医院及北京宣武医院的病历材料,证明林某1死亡前曾进行过病理切片检查,谢某将病理切片取走后销毁。谢某提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认定宣武医院没有林某1的病理切片,谢某确曾向北京中关村医院借取过林某1的病理切片准备去解放军307医院进行检查,但林某1表示相信宣武医院,不同意转院进行治疗,故谢某将借取的林某1病理切片交予其本人保管,林某1后将该病理切片不慎毁损。8、北京市公安局交道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林某的曾用名及真实出生日期为1957年1月21日。谢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信与户籍档案信息不符。9、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证明林某与之母安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认为该份鉴定系林某单方委托,不具有公信力,林某系在安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某应该提供与安某、马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证据。9、林某1全家合影、林某1与大姐、大姐夫的合影、林某3与林某1的合影、林某3与大姐、林某1的合影、林某1与众亲属的合影、林某1与母亲谢某、侄子林某2的合影,林某提供上述照片证明只有家中亲属才能存有上述照片,其中有一部分是林某1交予林某,所以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照片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均不认可。10、胡某出具的证明,证明知晓林某1与安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林某由于历史原因改姓的情况。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系由个人书写,没有出庭参与质证,不符合证据规则。11、刘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知晓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系由个人书写,没有出庭参与质证,不符合证据规则。12、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周某写给民革中央主席的信件,证明周某知晓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证明系由个人书写,且不是给法院书写,亲子关系不能通过证人证言确定。13、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1989年的户籍资料保管不全,已经无法查询。谢某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生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原一审程序中,林某申请对林某1与林某之间是否为父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后法院按照鉴定机关的要求及林某的申请依法向林某1生前曾治疗过的中关村医院及宣武医院调取相关病历及病理切片。经法院向中关村医院调查,中关村医院回复林某1未在其医院住院,仅是门诊治疗,故没有病历;林某1曾在其医院做过支气管镜检查,其医院留有病理切片及腊块,但林某1家属谢某于2010年7月27日将该病理切片及腊块借走,至今未予归还。经法院向宣武医院调查,宣武医院向法院提供了林某1的相关住院病历,但称住院病历中未有病理报告,故其医院并没有林某1相关病理材料。后谢某向法院陈述如下内容:“林某1的肺部病理切片于2010年6月25日经气管镜手术取得,并经蜡封、染色处理。在中关村医院确诊后经抗炎治疗效果不佳。后转至宣武医院治疗。第一次化疗后,由于导致白细胞下降太快,在出院随诊期间,谢某于2007年7月27日向中关村医院借取切片拟去307医院作靶向治疗,但林某1得知情况后表示,宣武医院已经给换了新的抗炎药并拒绝再作靶向治疗,同时将切片收起来放在其包里。2010年8月3日左右,谢某向林某1要切片想还回去,但林某1称其将切片搁包里时让药瓶给挤碎,扔了。上述切片和切片遭到损坏的时间发生在2010年8月初之前,当时林某1健在,切片本身并不是法律上的证据,谢某对此无任何责任”。由于目前没有符合鉴定机构要求的林某的病理切片作为此次鉴定的检材,故法院依法终止了鉴定程序,同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虽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系林某1之子。关于林某申请的亲子鉴定,林某虽主张由于谢某借走林某1的病理切片、致使切片损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谢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谢某并非在诉讼期间借走切片,且林某也不能证明切片系在诉讼期间由于谢某的原因损坏,故对于林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林某在诉讼期间提出进行亲缘关系鉴定的申请,由于亲缘关系鉴定并不足以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的关系,故对该申请,法院不予准予。对于林某、谢某均认可的林某1生前立下的遗嘱,该遗嘱中明确说明诉争房屋由谢某接管。因此,对诉争房屋无论是依据遗嘱继承,还是依据法定继承,在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某系林某1之子的前提下,林某主张继承林某1遗留的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某不服提出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马某的申诉请求。
诉讼中,法院向北京中关村医院调取了林某1进行病理检验的病历材料及切片借出的相关记录。
本案中,林某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及鉴定机构调取北京中关村医院存放的林某1病理切片的蜡块进行司法鉴定,以便确认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法院与北京中关村医院病理室及医务处取得联系,该院表示林某1病理切片的蜡块存放于该院,法院如进行司法鉴定可以进行调取,但调取时必须有林某1之妻即谢某、林某、法院承办人员、鉴定机构承办人员同时在场办理交接手续。谢某在办理应诉手续时表示同意调取北京中关村医院的蜡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在调取蜡块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造成鉴定工作停止。经法院与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联系,该鉴定中心答复:1、进行司法鉴定的蜡块面积很小,如进行鉴定可能造成蜡块毁损及灭失。2、所进行鉴定的蜡块由于存在其他化学成分的包裹,故对鉴定结果会有影响。3、由于利用蜡块进行亲子鉴定的技术含量很高,极有可能不能做出肯定性的鉴定意见,只能做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或不能做出鉴定意见。4、关于蜡块所呈现的细微的病理切片组织,如病理切片为癌变组织,故其内部的基因存在变异的可能,对鉴定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该鉴定过程需要林某的生母安某参与。鉴于谢某诉讼过程中在先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情况下后拒绝进行司法鉴定,故法院无法依据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示明双方当事人后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认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本案亲子鉴定的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接受法院委托后,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函,理由为从中关村医院2010年6月30日出具的林某1病理检查结果来看,当时采集的是“少量支气管黏膜组织,”“考虑为分化较差的癌,鳞癌可能性较大,不除外有腺癌及小细胞癌成分”。鉴于法医鉴定使用的STR遗传标记在癌变组织中有较高的变异几率,不宜作为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的样本使用,故此案需要鉴定的检材超出了我所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不予受理此案。林某收到该不予受理函后要求法院继续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的亲子鉴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再次进行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及林某、谢某陈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定书、照片、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书、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林某1在北京中关村医院及北京宣武医院的病历材料、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交道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两份、胡某出具的证明、周某书写的信件、刘某出具的证明、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予受理函、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林某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系林某1之子。关于林某申请的亲子鉴定,鉴定机构以蜡块样本不能进行鉴定为由向法院出示了不予受理鉴定函件,由于无法得出亲子鉴定结论,故不能认定,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林某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共有的前提为林某与林某1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某系林某1之子的前提下,林某主张确认林某1去世后遗留有孔雀图及坛瓶为林某、谢某共有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庭审过程中,林某称除上诉状中其对事实提出的异议以外,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林某上诉主张的孔雀图和坛瓶其实是一个印有孔雀图的坛瓶,是林某1去世后留下的。对此,谢某表示不予认可,谢某称林某1去世后家里确实有一个瓶子,但不是林某主张的坛瓶,林某主张的坛瓶是他人寄放在家中的,现在已经被取走。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某主张享有林某1去世后遗留孔雀图及坛瓶的相应份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某上诉称林某1与其系父子关系,对此,经本院核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096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由于没有符合鉴定机构要求的林某的病理切片作为检材,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且林某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林某系林某1之子,故对于林某主张继承林某1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6264号民事判决书对前述判决予以维持。林某不服提起申诉,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申字第00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本案中,林某再次要求对林某1与其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以蜡块样本不能进行鉴定为由向法院出示了不予受理鉴定函件,无法得出亲子鉴定结论。且林某虽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完整、明确的证明林某与林某1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亦不能明确其诉请的孔雀图及坛瓶存在。综上,林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林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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